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消債更字,98年度,24號
SLDV,98,執消債更,24,20101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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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4號
債 務 人 陳姿蓉即陳靜梅
代 理 人 黃志文律師
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共計九十六期,每期於每月十五日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另第九十四至九十五期增加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第九十六期增加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 8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 本院卷㈠第5 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 ,亦有債務人任職愛買大直店駐廠人員工作證附卷可憑(見 本院卷㈠第284 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 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 ,以1 個月為1 期,共9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 萬 1,000 元;並於第94、95期增加給付32萬3,333 元、第96期 增加給付32萬3,334 元之老年給付,則總清償金額為193 萬 元,清償成數為44.53%。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 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所得外,尚有供伊居住坐落淡水 鎮○○段0000-0000 地號,門牌號碼為台北縣淡水鎮○○路 65巷54號2 樓,樓面積加公設面積為55.97 平方公尺,約16 .93 坪之不動產,此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土地及建 物登記第二類(部分)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 字第338 號卷,下稱聲請卷,第47頁;本院卷㈠第192 至19 6 頁)。債務人之不動產經神碟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 定價值為569 萬元,有上開估價師事務所提出之鑑定報告書 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178 至204 頁)。該不動產現值56 9 萬元扣除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有擔保債務金額420 萬元(



參本院民國98年6 月23日公告之本件債權表,見本院卷㈠第 109 至110 頁)後,尚餘149 萬元(計算式:5,690,000 - 4,200,000 =1,490,000 ),低於債務人更生方案之總清償 金額193 萬元。準此,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 額,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 受償之總額。另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為107 萬4, 560 元,扣除必要支出67萬7,191 元,餘額為39萬7,369 元 ,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9 3 萬,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者,債務人任職保證責任雲林縣土庫合作農場於愛買超市 之駐廠人員,自陳每月平均薪資(含獎金)收入約2 萬4,50 0 元等語,業據提出債務人愛買大直店駐廠人員工作證、勞 工保險加保申報表、99年8 至9 月薪資單明細、薪資轉帳資 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284 至285 頁;本院卷㈡第19至 20 頁 ),尚非無據。
㈢又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是否合理,應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 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債務人妹陳虹吟為中度多重障礙者, 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附卷可參(見聲請卷第25頁),堪 認無謀生能力。佐諸陳虹吟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本院卷㈠第159 至161 頁 ),其名下無收入亦無資產,是其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債 務人扶養之權利。復酌陳虹吟父母雙亡,僅姊妹共3 人(參 陳虹吟全戶戶籍謄本、陳虹吟父親陳四季死亡證明書,見聲 請卷第23至24頁),則債務人每月支出扶養陳虹吟費用1,50 0 元,應屬有據。再債務人住臺北縣,以內政部公布99年度 臺北縣最低生活費為1 萬792 元核之,則債務人自陳更生方 案期間每月支出必要費用1 萬2,658 元,扣除扶養費1,500 元後,餘1 萬1,158 元(計算式:12,658-1,500 =11,158 )供個人生活所需,與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相當,堪信未逾 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尚屬合理。
㈣債務人於107 年時之勞工保險年資已逾25年並已年滿50歲, 得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其願於更生方案最後3 期增加給付 97萬元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金,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 ㈤至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過 低、債務人正值壯年,應可再進行協商延長還款期數;債務 人可兼職增加收入;債務人因奢侈浪費行為而負債;債務人 收入應以聲請更生前2 年內之平均每月薪資認列;房貸及管 理費用為置產所支出之費用,難認必要費用;共同居住之成 員應共同分擔房貸費用;債務人自陳100 年起每月房貸費用 多支出1 萬元,以債務人目前薪資收入言,難認債務人有履



行更生方案之可能;債務人所領取之老年一次金給付應全額 納入更生方案;本件更生方案有違清算價值保障原則;債務 人曾投保國際紐約人壽保險,惟未說明此保單現存價值,有 隱匿財產之虞等語。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 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 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 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 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 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從而,清償成數、債務人年齡、兼職 與否、負債原因均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況更生方案 乃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之最長期限8 年而規劃(本 條例第53條第2 項參照),自無再為延長清償期之理。且債 務人目前每月平均收入2 萬4,500 元,業如前述,即應以該 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而非以其過去或未來不確定之 收入為基石。又債務人每月支出費用顯低於上開最低生活費 標準,已如上述,堪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在 此範圍內,債務人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及扶養費用,得 由其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是債務人每月房 貸費用於相當租金範圍內,應屬必要費用。縱其房貸費用有 所變動,惟逾相當租金範圍者,應屬有擔保債務範圍。若債 務人無法履行上開房貸債務,有擔保債權人得逕自擔保物取 償,本件更生方案不受影響。再老年給付制度目的係為確保 債務人退休後能保有人性尊嚴之保險給付,是原則上除債務 人同意外不應納入更生方案。債務人擬以逾85% 之老年一次 金給付即97萬元,分3 期納入更生方案以增加還款內容,顯 見債務人願以更拮据之方式維持生活,已為更生方案盡最大 之努力。至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價值若干,業已上述,本件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故本件亦無違 反清算價值保障原則。末雖債務人曾投保國際紐約人壽保險 ,惟業於96年8 月間解約,此有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完成批註單附卷足憑,是難認債務 人有隱匿財產之虞。從而,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 出後,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其為求增加清償成數,而將 清償期延長為8 年,足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 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



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96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新臺幣(│
│ 下同)1 萬1,00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㈠所示;第94│
│ -95 期增加給付金額32萬3,333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㈡│
│ 所示;第96期增加給付金額32萬3,334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
│ 額欄位㈢所示。 │
│2.債務總金額:454萬9,648元。 │
│3.清償總金額:193萬元。 │
│4.總清償比例:44.53%。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每期可分│每期可分│
│ │ │ │ │配金額㈠│配金額㈡│配金額㈢│
├──┼────────┼─────┼────┼────┼────┼────┤
│ 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1,339 │2.23% │245 │7,202 │7,20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565,321 │12.43% │1,367 │40,176 │40,17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749,742 │16.48% │1,813 │53,282 │53,28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4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194,594 │4.28% │470 │13,829 │13,82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5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285,475 │6.27% │690 │20,288 │20,28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6 │滙豐(台灣)商業│137,057 │3.01% │331 │9,740 │9,740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7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317,295 │6.97% │767 │22,550 │22,55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8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233,801 │5.14% │565 │16,616 │16,616 │
│ │有限公司 │ │ │ │ │ │
├──┼────────┼─────┼────┼────┼────┼────┤
│ 9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372,091 │8.18% │900 │26,444 │26,444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0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284,845 │6.26% │689 │20,243 │20,243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401,889 │8.83% │972 │28,561 │28,56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2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185,522 │4.08% │448 │13,185 │13,185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86,338 │8.49% │934 │27,456 │27,45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242,301 │5.33% │586 │17,220 │17,220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5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92,038 │2.02% │223 │6,541 │6,54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合 計 │4,549,648 │100% │11,000 │323,333 │323,334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可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
│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應順延一期│
│ 。 │
└─────────────────────────────────────┘
附表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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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