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86號
SLDV,98,司執消債更,86,20101115,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6號
債 務 人 洪秋元 
代 理 人 李淵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7 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 卷第5 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 人任職皇家人力資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家人力資管 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在卷足憑(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 877 號卷,下稱聲請卷,第111 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 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96期,第1 至27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1 萬2,300 元、第28至51期每期清償1 萬5,300 元、第52至64期每期清償1 萬9,300 元、第65至96 期每期清償2 萬1,300 元,則其總清償金額為163 萬1,800 元,清償成數為45.62%。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 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尚有民國74年出廠裕隆 汽車乙輛,此有債務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稽(見聲請卷第63頁;本院卷第 140 頁)。惟上開汽車業於96年9 月間失竊,此有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附卷可憑(見聲請卷第107 頁 )。另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3萬6,455 元,扣 除必要支出68萬5,200 元後,已無餘額,低於上開更生方案 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63 萬1,800 元,則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者,債務人自97年3 月間任職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公務車司機乙職,為皇家人力資管公司之派遣人員,1 年1



聘,無年終獎金。據皇家人力資管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見 聲請卷第111 頁),皇家人力資管公司於97年7 月至12月間 實際發放薪資(未扣除勞健保費自負額)平均每月為3 萬4, 404 元。
㈢又債務人每月生活支出,是否合理,應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 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佐諸債務人出具之房屋租賃契約及繳 交租金之證明文件(見本院卷第150 至158 頁),債務人全 家居住於台北市內湖區。復酌債務人子女全戶戶籍謄本(見 聲請卷第59至60頁),債務人目前育有3 名未成年子女洪○ ○(○年○月出生)、洪○○(○年○月出生)及洪○○( ○年○月出生)。衡以內政部公布99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 費為1 萬4,614 元及債務人應至多負擔1/2 對其未成年子女 之扶養費,債務人每月扶養費支出應以至多2 萬1,921 元( 計算式:14,614÷2 ×3 =21,921)為當。則債務人自陳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扶養費9,000 元,顯低於上開最低 生活費標準,自屬合理。又債務人每月支出生活費用2 萬2, 047 元扣除上開扶養費9,000 元後,尚餘1 萬3,047 元(計 算式:22,047-9,000 =13,047)供個人生活所需,低於上 述最低生活費,顯見債務人願以更拮据之方式維持生活,已 為更生方案盡最大之努力。
㈣再債務人待其子女成年後,願提撥扶養費至更生方案以增加 還款內容,第28期後增加還款金額3,000 元、第52期後再增 加還款金額4,000 元、第65期後亦再增加還款金額2,000 元 ,相當於子女成年後全數提撥扶養費至更生方案,足徵債務 人之還款誠意。
㈤至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過 低;債務人正值壯年,應可再進行協商延長還款期數;債務 人因奢侈浪費行為而負債;債務人與家人共同生活,應可節 省支出;債務人與其前配偶應平均分擔共同生活費用等語。 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 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 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 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 ,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 。從而,清償成數、債務人年齡、負債原因均非認可更生方 案之唯一標準。況更生方案乃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 之最長期限8 年而規劃(本條例第53條第2 項參照),自無 再為延長清償期之理。又債務人每月支出費用,遠低於最低 生活費標準,業如前述,難謂債務人未節省支出。在此範圍 內,債務人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及扶養費用,得由其視



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且債務人前配偶康玉玲 雖於92年4 月間與債務人離婚,惟目前與債務人及其子女同 住一處,自應分擔共同生活費用。佐諸康玉玲97、98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142 至143 頁), 其97至98年間全年度收入分別為零及22萬1,113 元,則其2 年內平均每月收入僅9,213 元{計算式:(0 +221,113 ) ÷24=9 ,213},是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債務人自陳其前配偶 分擔1/3 之房租、水電費及瓦斯費,尚屬合理。是債務人更 生方案內第五點「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支出狀況」之「備 註」欄誤載債務人前配偶分擔2/3 之房租、水電費及瓦斯費 等語,爰更正為債務人前配偶分擔1/3 之房租、水電費及瓦 斯費,附此敘明。從而,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 後,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其為求增加清償成數,而將清 償期延長為8 年,並待其子女成年後,提撥扶養費至更生方 案以增加清償金額,足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 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 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96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第1-27期每期清償│
│ 新臺幣(下同)1 萬2,300 元;第28-51 期每期清償1 萬5,300 元;第52-64 期每期清償 │
│ 1 萬9,300 元;第65-96 期每期清償2 萬1,30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
│ 額欄位㈠㈡㈢㈣所示。 │ │
│2.債務總金額:357萬6,926元。 │ │
│3.清償總金額:163萬1,800元。 │
│4.總清償比例:45.62%。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 新臺幣/ 元│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每期可分│每期可分│每期可分│
│ │ │ │ │配金額㈠│配金額㈡│配金額㈢│配金額㈣│
├──┼────────┼─────┼────┼────┼────┼────┼────┤
│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33,115 │0.93% │114 │142 │179 │19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2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184,764 │5.17% │635 │790 │997 │1,100 │
│ │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 │ │ │ │ │
├──┼────────┼─────┼────┼────┼────┼────┼────┤
│ 3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185,228 │5.18% │637 │792 │999 │1,103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4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206,266 │5.77% │709 │882 │1,113 │1,22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42,550 │3.99% │490 │610 │769 │84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6 │保證責任嘉義市第│674,261 │18.85% │2,319 │2,884 │3,638 │4,015 │
│ │三信用合作社 │ │ │ │ │ │ │
├──┼────────┼─────┼────┼────┼────┼────┼────┤
│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372,638 │10.42% │1,281 │1,594 │2,011 │2,219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8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301,144 │8.42% │1,036 │1,288 │1,625 │1,793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9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85,246 │2.38% │293 │365 │460 │50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10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1,102,599 │30.83% │3,792 │4,716 │5,949 │6,566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1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289,115 │8.08% │994 │1,237 │1,560 │1,722 │
│ │公司 │ │ │ │ │ │ │
├──┼────────┼─────┼────┼────┼────┼────┼────┤
│ │ 合 計 │3,576,926 │100% │12,300 │15,300 │19,300 │21,3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可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
│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 │
└──────────────────────────────────────────┘
附表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1/1頁


參考資料
皇家人力資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