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1733號
SLDM,99,聲,1733,201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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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7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
度執聲字第1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壓扁大陸香菇壹佰貳拾捌箱(合計二千六百0六點三公斤)、壓扁大陸香菇絲玖箱(合計二百四十三公斤)、整朵大陸花菇陸拾玖箱(合計一千三百四十二點五公斤)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以緩起訴處分為 適當,而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二八四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 案,惟扣案之壓扁大陸香菇一百二十八箱(合計二千六百0 六點三公斤)、壓扁大陸香菇絲九箱(合計二百四十三公斤 )及整朵大陸花菇六十九箱(合計一千三百四十二點五公斤 )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 十九條之一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 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 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 告沒收,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明知真實年籍不詳自稱「陳麗麗」之成年女子所 販售之大陸農產品,係以不詳管道走私入境之管制物品,不 得任意銷售,竟仍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間起,以壓扁大陸香 菇、壓扁大陸香菇絲每公斤新臺幣(下同)二百元,整朵花 菇每公斤五百元之代價,向「陳麗麗」購入不詳數量之上開 大陸農產品之後,向不知情之葉國良承租位於桃園縣桃園市 ○○鄉○○路二段一六0巷三號「福丰企業社」附屬冰櫃存 放,再以壓扁香菇、壓扁香菇絲每公斤二百三十元至二百五 十元、整朵花菇每公斤五百二十元至五百五十元不等之代價 ,銷售予臺北縣市、桃園縣市一帶之餐廳食用,嗣於九十八 年三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為警在上址「福丰企業社 」冷凍廠編號三0三、三0九號冷凍庫內扣得壓扁大陸香菇 一百二十八箱(合計二千六百0六點三公斤)、壓扁大陸香 菇絲九箱(合計二百四十三公斤)、整朵大陸花菇六十九箱 (合計一千三百四十二點五公斤)而查獲,案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 三條第一項之銷售管制物品罪,惟以緩起訴為適當,而於九 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



一項等規定,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二八四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等情,有相關卷證及上開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 足認上揭扣案之大陸農產品,均係被告所有供犯上開罪名所 用之物無誤。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煥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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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