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勝弘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7862號、第7898號、第8616號、第10857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
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勝弘所犯如附表一各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鄭勝弘前於民國96年間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 87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 月15日確 定,於97年7 月24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因與黃淑華 間之情感糾紛而心生不滿,竟為下列行為:
㈠鄭勝弘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及加重誹謗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 之時間及地點,書寫並張貼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海報,足以 毀損黃淑華之名譽,並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身 體安全。
㈡鄭勝弘另基於誹謗之犯意,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及地點, 利用擴音器播送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實內容,指摘黃淑華欠款 未還等事以毀損其名譽。
㈢鄭勝弘又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附表四所示之時、地, 以其電子郵件帳號jen.hsiang@hotmail.com寄送如附表四所 示標題、內容之電子郵件恫嚇黃淑華,再於附表五所示之時 間及地點,以其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如附表五所 示內容之簡訊恐嚇黃淑華,致黃淑華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 其生命、身體之安全。嗣經黃淑華報警處理,查悉上情。二、案經黃淑華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及北投分局報 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勝弘所犯為刑法第310 條、第305 條之罪,核屬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所定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 一審案件,而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 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程序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 第31頁背面),且經證人即告訴人黃淑華於警詢及偵查中指 述歷歷(見99年度他字第977 號卷第36頁至第42頁、99年度 他字第1877號卷第42頁至第43頁、第45頁、第71頁至第75頁 、99年度偵字第7862號卷第28頁至第29頁、第85頁至第88頁 、99年度偵字第8616號卷第33頁至第35頁)、證人即告訴人 聘僱之保母王正貴於偵查中證稱明確(見99年度偵字第7862 號卷第86頁至第88頁),此外復有告訴人家門照片及翻拍簡 訊照片、電子郵件列印資料在卷可佐(見99年度他字第977 號卷第7 頁、第9 頁至第10頁、第15頁至第26頁、第50頁、 99年度偵字第7862號卷第109 頁至第117 頁、第119 頁至第 122 頁、第124 頁至第131 頁、第139 頁、99年度偵字第86 16號卷第37頁),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 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至被告雖供稱:告訴人為伊女友,伊等曾同居過(見 本院卷第35頁),然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伊未與被 告同居過,因而聲請家暴保護令未受准許,遂自行撤回聲請 (見99年度他字第1877號卷第74頁、99年度偵字第7862號卷 第85頁),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 第53頁),再佐以告訴人聲請家暴保護令之書狀中,就與被 告間之關係僅勾選「其他」,而非「同居關係」之選項(見 本院卷第45頁),更徵被告與告訴人間並非曾有同居關係之 男女朋友關係,而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2 款所規定「 曾有同居關係者」之家庭成員並不相符,是本件並非家庭暴 力犯罪案件,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第31 0 條第1 項、第2 項之誹謗罪及加重誹謗罪。而被告所為如 附表二以張貼字報或立可白書寫恐嚇及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 之事,係以一行為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加重誹謗罪,應從 一重之加重誹謗罪論處,又被告所犯上揭各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起訴書雖認附表二編號2 之99 年2 月22日上午8 時36分、同日上午10時22分,以及附表二 編號3 之99年2 月28日上午10時18分、同日晚間7 時29分許 所為之恐嚇危害安全及加重誹謗犯行分屬4 罪,然被告前開 犯行各為同一日所為,甚且附表二編號2 部分僅相隔不到2 小時,顯見係基於同一犯意,而於間隔極為短暫之時間內接 續為之,所侵害又為同一法益,該等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自應包含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罪, 起訴書認此部分乃屬4 罪,容有誤會。另公訴人雖未就附表
五編號2 所示之99年4 月15日10時15分51秒部分,以及編號 5 所示99年5 月20日凌晨0 時44分06秒、0 時49分49秒、0 時55分25秒、1 時44分53秒部分,及編號6 所示之99年5 月 21日上午7 時22分33秒部分,及編號8 所示之99年6 月18日 晚間11時55分48秒部分,與編號10所示之99年6 月22日凌晨 0 時27分22秒、上午8 時6 分21秒、晚間9 時26分49秒、10 時2 分55秒部分等恐嚇犯行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敘明,然 此等犯行均與已敘及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渠等 與起訴書所載附表三編號2 、5 、6 、8 、10所載之犯行均 為同日所為),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另被 告於96年間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871 號判決 處有期徒刑3 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 月15日確定,於97年 7 月24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 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 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先前同樣因感情糾紛而犯 下恐嚇犯行之素行,竟未能記取教訓而再犯本件之罪,以及 其多次以前開惡劣手段致使告訴人不勝其擾,心中恐懼難安 ,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與告訴人間之關係,惟仍坦認犯 行,已見悔悟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定其應執行刑,以示儆懲,又前開各該罪之宣告刑依法均得 易科罰金,是雖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仍應依刑法第41 條 第8 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第1 項,刑法第305 條、第310 條第1 項、第2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乃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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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所犯罪名 │ 所處刑度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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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鄭勝弘散布文字,指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99年2 月13日凌│
│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晨0 時22分以大│
│ │,累犯 │元折算壹日。 │字報恐嚇及加重│
│ │ │ │誹謗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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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鄭勝弘散布文字,指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99年2 月22日上│
│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午8 時36分、10│
│ │,累犯 │元折算壹日。 │時22分以大字報│
│ │ │ │恐嚇及加重誹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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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鄭勝弘散布文字,指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99年2 月28日上│
│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午10時18分、下│
│ │,累犯 │元折算壹日。 │午7 時29分以大│
│ │ │ │字報恐嚇及加重│
│ │ │ │誹謗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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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鄭勝弘散布文字,指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99年3 月1 日上│
│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午6 時15分以大│
│ │,累犯 │元折算壹日。 │字報恐嚇及加重│
│ │ │ │誹謗 │
├──┼──────────┼──────────┼───────┤
│ 5 │鄭勝弘散布文字,指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99年3 月15日以│
│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立可白書寫文字│
│ │,累犯 │元折算壹日。 │恐嚇及加重誹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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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鄭勝弘意圖散布於眾,│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99年2 月15日凌│
│ │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晨0 時許至4 時│
│ │譽之事,累犯 │元折算壹日。 │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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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鄭勝弘意圖散布於眾,│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99年2 月20日凌│
│ │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晨2 時許 │
│ │譽之事,累犯 │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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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鄭勝弘意圖散布於眾,│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99年2 月27日凌│
│ │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晨0 時46分許至│
│ │譽之事,累犯 │元折算壹日。 │2時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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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鄭勝弘意圖散布於眾,│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99年3 月4 日凌│
│ │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晨0 時許 │
│ │譽之事,累犯 │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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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鄭勝弘以加害生命、身│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99年2 月18日寄│
│ │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送恐嚇電子郵件│
│ │危害於安全,累犯 │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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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鄭勝弘以加害生命、身│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99年4 月10日1 │
│ │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時27分59秒傳送│
│ │危害於安全,累犯 │元折算壹日。 │恐嚇簡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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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鄭勝弘以加害生命、身│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99年4 月15日晚│
│ │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間10時10分41秒│
│ │危害於安全,累犯 │元折算壹日。 │、10時15分51秒│
│ │ │ │傳送恐嚇簡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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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鄭勝弘以加害生命、身│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99年5 月11日下│
│ │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午2 時10分56秒│
│ │危害於安全,累犯 │元折算壹日。 │、2 時17分48秒│
│ │ │ │、2 時28分58秒│
│ │ │ │、2 時31分21秒│
│ │ │ │、2 時32分26秒│
│ │ │ │傳送恐嚇簡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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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鄭勝弘以加害生命、身│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99年5 月19日上│
│ │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午6 時47分22秒│
│ │危害於安全,累犯 │元折算壹日。 │傳送恐嚇簡訊 │
├──┼──────────┼──────────┼───────┤
│ 15 │鄭勝弘以加害生命、身│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99年5 月20日凌│
│ │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晨0 時44分6 秒│
│ │危害於安全,累犯 │元折算壹日。 │、0 時49分49秒│
│ │ │ │、0 時55分25秒│
│ │ │ │、1 時44分53秒│
│ │ │ │、晚間9 時28分│
│ │ │ │19秒、11時53分│
│ │ │ │46秒傳送恐嚇簡│
│ │ │ │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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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鄭勝弘以加害生命、身│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99年5 月21日上│
│ │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午7 時22分33秒│
│ │危害於安全,累犯 │元折算壹日。 │、中午12時41分│
│ │ │ │24秒、下午4時 │
│ │ │ │49分41秒傳送恐│
│ │ │ │嚇簡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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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鄭勝弘以加害生命、身│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99年5 月28日晚│
│ │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間10時6 分41秒│
│ │危害於安全,累犯 │元折算壹日。 │傳送恐嚇簡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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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鄭勝弘以加害生命、身│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99年6 月18日上│
│ │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午9 時58分02秒│
│ │危害於安全,累犯 │元折算壹日。 │、晚間11時55分│
│ │ │ │48秒傳送恐嚇簡│
│ │ │ │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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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鄭勝弘以加害生命、身│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99年6 月21日晚│
│ │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間8 時27分32秒│
│ │危害於安全,累犯 │元折算壹日。 │、9 時15分31秒│
│ │ │ │、9 時27分7 秒│
│ │ │ │傳送恐嚇簡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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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鄭勝弘以加害生命、身│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99年6 月22日凌│
│ │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晨0 時27分22秒│
│ │危害於安全,累犯 │元折算壹日。 │、0 時40分22秒│
│ │ │ │、1 時1 分46秒│
│ │ │ │、上午8 時6 分│
│ │ │ │21秒、晚間9 時│
│ │ │ │26分49秒、10時│
│ │ │ │2 分55秒傳送恐│
│ │ │ │嚇簡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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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鄭勝弘以加害生命、身│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99年6 月23日凌│
│ │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晨0 時6 分1 秒│
│ │危害於安全,累犯 │元折算壹日。 │、1 時11分18秒│
│ │ │ │、1 時12分19秒│
│ │ │ │傳送恐嚇簡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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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鄭勝弘以加害生命、身│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時地不詳以其行│
│ │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動電話傳送屍體│
│ │危害於安全,累犯 │元折算壹日。 │流血及硝酸鹽照│
│ │ │ │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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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鄭勝弘以加害生命、身│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時地不詳以其行│
│ │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動電話傳送恐嚇│
│ │危害於安全,累犯 │元折算壹日。 │簡訊及汽車擋風│
│ │ │ │玻璃遭砸毀之照│
│ │ │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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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大字報恐嚇及加重誹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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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 間 │ 地 點 │ 犯 罪 手 法 │ 卷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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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2月13日 │臺北市北投區中山│被告書寫並張貼「欠錢│海報照片(見99他977 │
│ │凌晨0時22分 │路1之6號7樓之2門│還錢、欠命還命、欠什│卷第7 頁) │
│ │許 │前 │麼還什麼、天公地道躲│ │
│ │ │ │也沒用,房東與管理員│ │
│ │ │ │會通知」之海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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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9年2月22日 │臺北市北投區中山│被告書寫並張貼「欠錢│海報照片(見99他977 │
│ │上午8時36分 │路1之6號7樓之2門│不還,黃淑華,今天告│卷第9 頁至第10頁) │
│ │、10時22分 │前 │妳:侵佔、詐欺、損壞│ │
│ │ │ │,加一加夠妳反省了,│ │
│ │ │ │不要以為妳打我沒去驗│ │
│ │ │ │傷,我剛好有去,就讓│ │
│ │ │ │妳知道欺人太甚的結果│ │
│ │ │ │是什麼下場,天理不容│ │
│ │ │ │。妳會四處宣傳,難道│ │
│ │ │ │我不會?讓你把人當白│ │
│ │ │ │痴」、「欠錢還錢,避│ │
│ │ │ │不見面,喪盡天良」之│ │
│ │ │ │海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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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9年2月28日 │臺北市北投區中山│被告書寫並張貼「若要│海報照片(99他977卷 │
│ │上午10時18分│路1之6號7樓之2門│人不知除非己莫為,給│第15頁至第21頁) │
│ │、下午7 時29│前 │妳機會當我好欺負,大│ │
│ │分 │ │家都要上班上課,不要│ │
│ │ │ │因為妳造成所有人的不│ │
│ │ │ │便,躲避沒有好結果,│ │
│ │ │ │不信就請繼續,不相信│ │
│ │ │ │沒辦法治你,請不要再│ │
│ │ │ │騙人了,我已提出告訴│ │
│ │ │ │,告你刑法第335 、 │ │
│ │ │ │339 、354 、287 共條│ │
│ │ │ │,再不處理會更難看」│ │
│ │ │ │、「大家都要上班上課│ │
│ │ │ │,不難溝通也不難找,│ │
│ │ │ │最近天災人禍特別多,│ │
│ │ │ │尤其像妳這樣關係超亂│ │
│ │ │ │、行為不檢、四處欺騙│ │
│ │ │ │、賴帳不還,還敢找人│ │
│ │ │ │打人,真的只有" 惡質│ │
│ │ │ │" 二字形容。妳想撐多│ │
│ │ │ │久就撐多久,我肯定加│ │
│ │ │ │你10倍,日子已經算到│ │
│ │ │ │月份了,真的不要碰到│ │
│ │ │ │,真的!該準備的都OK│ │
│ │ │ │,妳公司敢連合妳來騙│ │
│ │ │ │我,相信有人吃了虧才│ │
│ │ │ │懂不要騙人才是正確的│ │
│ │ │ │,忘了,不好意思,騙│ │
│ │ │ │子通常是合在一起的,│ │
│ │ │ │難怪那麼會說謊,妳教│ │
│ │ │ │唆人來打我,四處傳我│ │
│ │ │ │…等…妳可以做一次二│ │
│ │ │ │次,我相信別人就可做│ │
│ │ │ │十次百次,紙快用光了│ │
│ │ │ │,下次就直接寫門上省│ │
│ │ │ │得再買紙,真的不信妳│ │
│ │ │ │連小車也能騙人,真的│ │
│ │ │ │天理難容、可惡到極點│ │
│ │ │ │」、「黃淑華,明天多│ │
│ │ │ │告妳一條侵占,真替妳│ │
│ │ │ │感到悲哀,好好的日子│ │
│ │ │ │不來過,我工作也辭掉│ │
│ │ │ │了,看誰撐得久,我保│ │
│ │ │ │證時間越久領得越多,│ │
│ │ │ │沒去處理是過年到今天│ │
│ │ │ │為止」之海報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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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9年3月1日上│臺北市北投區中山│被告書寫並張貼「黃淑│海報照片(見99他977 │
│ │午6時15分 │路1之6號7樓之2門│華別再無作無謂的事了│卷第22頁至第26頁) │
│ │ │前 │,這是最後一次寫給妳│ │
│ │ │ │,希望妳別心存懷疑。│ │
│ │ │ │1 、除非你連法院通知│ │
│ │ │ │都不必到,否則一開起│ │
│ │ │ │庭必能讓妳後悔未及2 │ │
│ │ │ │、除非有自信躲他一輩│ │
│ │ │ │子,否則地球是圓的3 │ │
│ │ │ │、除非小搬家,否則妳│ │
│ │ │ │不可能不去4 、除非妳│ │
│ │ │ │不用勞健保班、不用手│ │
│ │ │ │機、否則花點錢照樣把│ │
│ │ │ │妳挖出來。就不懂妳在│ │
│ │ │ │撐甚麼?你心機太重,│ │
│ │ │ │一定會報復我,索性我│ │
│ │ │ │已離職,也只在樓下附│ │
│ │ │ │近,這最後一次是保護│ │
│ │ │ │我自己,免得又遭妳的│ │
│ │ │ │毒手,我已明白告訴妳│ │
│ │ │ │,妳這樣躲著只是證明│ │
│ │ │ │我所說的是真實的,妳│ │
│ │ │ │不出面處理我真的也不│ │
│ │ │ │想再問,就當事實該怎│ │
│ │ │ │樣就怎樣,這樣大家都│ │
│ │ │ │不會好過的,最後妳還│ │
│ │ │ │是得交代清楚,妳早點│ │
│ │ │ │處理我早點消氣。這是│ │
│ │ │ │第三次機會,爾后就真│ │
│ │ │ │的別怪我學妳,找人處│ │
│ │ │ │理,我已連續累了二十│ │
│ │ │ │幾天,一直在找理由算│ │
│ │ │ │了,無奈,妳用我最恨│ │
│ │ │ │的方式來處理,我忍到│ │
│ │ │ │極點了,讓妳每天還能│ │
│ │ │ │上班、出去、看小孩,│ │
│ │ │ │妳還不會想我也沒辦法│ │
│ │ │ │了」 │ │
├──┼──────┼────────┼──────────┼──────────┤
│ 5 │99年3月15日 │臺北市北投區中山│以立可白書寫「騙子、│照片(見99偵7862卷第│
│ │ │路1之6號7樓之2門│壞蛋,騙人者一定會有│139頁 ) │
│ │ │前 │報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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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擴音器誹謗部分):
┌──┬──────┬────────┬──────────┐
│編號│ 時間 │ 地點 │ 犯罪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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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2月15日 │臺北市大同區敦煌│被告在該處樓下放鞭炮│
│ │凌晨0時至4時│路177號4樓樓下 │並以擴音器撥放錄音「│
│ │ │ │黃淑華妳給我滾下來,│
│ │ │ │欠錢還錢」 │
├──┼──────┼────────┼──────────┤
│ 2 │99年2月20日 │臺北市北投區中山│被告以擴音器撥放錄音│
│ │晨2時許 │路1 之6 號7 樓之│「黃淑華妳給我滾下來│
│ │ │2 樓下 │,欠錢還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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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9年2月27日 │臺北市北投區中山│被告將擴音器綁在定點│
│ │凌晨0時46分 │路1之6號7樓之2樓│大聲播放「欠錢還錢」│
│ │許至2時許 │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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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9年3月4日凌│臺北市大同區敦煌│以擴音器說「黃淑華欠│
│ │晨0時許 │路177號4樓樓下 │錢還錢」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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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電子郵件恐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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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 地點 │ 犯罪手法 │ 卷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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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2月18日 │不詳 │被告以其電子郵件帳號│電子郵件(見99他977 │
│ │ │ │jen.hsiang@hotmail.c│卷第50頁) │
│ │ │ │om寄送標題為「心中的│ │
│ │ │ │話」、內容為「也還好│ │
│ │ │ │先前2 位女友的經歷才│ │
│ │ │ │讓你只受到千分之幾的│ │
│ │ │ │威力…你是過不了小朋│ │
│ │ │ │友這關…如果小朋友受│ │
│ │ │ │傷你一定拼命亂了方寸│ │
│ │ │ │…」之電子郵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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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簡訊恐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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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 地點 │ 犯罪手法 │ 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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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4月10日 │不詳 │被告傳簡訊「什麼幹嘛│簡訊照片(見99偵7862│
│ │凌晨1 時27分│ │不動手打死仇人!!因為│卷第109頁) │
│ │59秒 │ │他想救她…只有到她不│ │
│ │ │ │知錯不認錯還想他關關│ │
│ │ │ │死為止…他就會讓大家│ │
│ │ │ │知道!!破麻的下場就是│ │
│ │ │ │出門都會嚇到小朋友…│ │
│ │ │ │哪毀容要判很久耶,沒│ │
│ │ │ │辦法…因為他要去關也│ │
│ │ │ │不會放過她又沒法修理│ │
│ │ │ │她只好選擇最下下策,│ │
│ │ │ │不然為何最近他一直問│ │
│ │ │ │醫生怎麼樣才會無法整│ │
│ │ │ │型回來!!! 喔原來如此│ │
│ │ │ │,可是他告訴她,她不│ │
│ │ │ │是多告她一條嗎?你是│ │
│ │ │ │白癡歐. 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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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9年4月15日 │不詳 │被告傳如下簡訊 │簡訊照片(見99偵7862│
│ │晚間10時10分│ │晚間10:10:41「幹妳│卷110 頁) │
│ │41秒、10時15│ │娘的算我白癡,讓妳,│ │
│ │分51秒 │ │妳就對付我……操妳媽│ │
│ │ │ │的不告訴妳我看妳跑那│ │
│ │ │ │去…妳能搬能躲,我就│ │
│ │ │ │不信,奶媽,全家妳同│ │
│ │ │ │事要躲哪裡,有本事妳│ │
│ │ │ │再保護,小孩妳也藏好│ │
│ │ │ │,今晚一過如果我北投│ │
│ │ │ │沒清明天沒人出事我自│ │
│ │ │ │己一槍把自己打ㄙ」 │ │
│ │ │ │晚間10:15:51「官司│ │
│ │ │ │在打,我就不信找不到│ │
│ │ │ │妳,12點一過,我更不│ │
│ │ │ │信奶媽全家也能搬走,│ │
│ │ │ │大家走著瞧…幹破妳這│ │
│ │ │ │個破麻,妳就算死我也│ │
│ │ │ │不會放過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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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9年5月11日 │不詳 │被告傳送如下簡訊 │簡訊照片(見99偵7862│
│ │下午2 時10分│ │下午2 :10:56「妳死│卷第113 頁至第117 頁│
│ │56秒、2時17 │ │定了」 │) │
│ │分48秒、2 時│ │下午2 :17:48「妳要│ │
│ │28分58秒、2 │ │三條換一條門都沒有…│ │
│ │時31分21秒、│ │房子我去噴漆了…也申│ │
│ │2時32分26秒 │ │請假處份了,妳今天沒│ │
│ │ │ │搬回去沒有來認錯…我│ │
│ │ │ │連其它的全找人燒了…│ │
│ │ │ │幹妳娘的敢跟我拼,我│ │
│ │ │ │一天都不會給妳…今天│ │
│ │ │ │星期二一定出事,幹…│ │
│ │ │ │不要臉」 │ │
│ │ │ │下午2 :28:58「我不│ │
│ │ │ │會讓妳整我還自以為久│ │
│ │ │ │了沒事,我這輩子只要│ │
│ │ │ │沒死…就是不會放過妳│ │
│ │ │ │…就算妳再利害…我連│ │
│ │ │ │妳妹住哪都知道..我就│ │
│ │ │ │看妳整個北投仲介來處│ │
│ │ │ │理..妳的下場是什麼??│ │
│ │ │ │? 不想把妳當破嘛處理│ │
│ │ │ │,還有尊重…妳賤…要│ │
│ │ │ │跟我拼…妳不要想跟我│ │
│ │ │ │談和了…我要是沒搞到│ │
│ │ │ │妳家所有人跳起來我就│ │
│ │ │ │算了」 │ │
│ │ │ │下午2 :31:21「妳要│ │
│ │ │ │再出現在七段妳一定被│ │
│ │ │ │人打」 │ │
│ │ │ │下午2:32:26 「最好│ │
│ │ │ │都不要理我... 晚一點│ │
│ │ │ │妳就知道慘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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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9年5月19日 │不詳 │被告傳簡訊「我現在就│簡訊照片(見99偵786 │
│ │上午6 時47分│ │到學校等妳送手機過來│2卷第119頁) │
│ │22秒 │ │…妳不來沒關係…找警│ │
│ │ │ │察也OK…早上我只要沒│ │
│ │ │ │辦法印證這件事…妳有│ │
│ │ │ │天會在電視上看到摩托│ │
│ │ │ │車起火當場燒死三人…│ │
│ │ │ │那摩托車只要發動90秒│ │
│ │ │ │就會自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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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9年5月20日 │不詳 │被告傳如下簡訊 │簡訊照片(見99偵7862│
│ │凌晨0 時44分│ │凌晨00:44:06「以後│卷第119頁至第121頁)│
│ │6 秒、0 時49│ │妳只要讓我知道上班地│ │
│ │分49秒、0 時│ │點! 我就會處理…決對│ │
│ │55分25秒、1 │ │不會跟妳們是朋友…」│ │
│ │時44分53秒、│ │凌晨00:49:49「妳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