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99年度,502號
SLDM,99,審交易,502,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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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政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
第136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鍾政豪告訴被告林政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起 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 前段,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鍾政豪具狀撤回告訴,依照 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趙彩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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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