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交易字第4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世安
楊明珅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11959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曾世安告訴被告楊明珅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及告訴人楊明珅告訴被告曾世安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 告楊明珅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 嫌、被告曾世安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楊明珅於民國99年10月28日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告訴、 告訴人曾世安於99年11月1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被告2 人提 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2 紙在卷可稽(分見本院卷第13頁背面 、第16頁及第18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