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9年度,1070號
SLDM,99,交聲,1070,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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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聲字第1070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黃樹榮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99年9 月10日所為之北市裁罰字
字第裁22-A00YDK906號裁決書(原舉發單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第A00YDK906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 道之情形者,處新臺幣600 元以上1,800 元以下罰鍰,並記 違規點數1 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 項第4 款 、第63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黃樹榮於民國99年7 月 27日12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8489-QZ 號自用一般小客車 ,行經臺北市○○○路○ 段時,發生交通肇事之事故,而為 警舉發有「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之違規, 原處分機關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 項第4 款 、第63條第1 項第1 款(原處分漏載第1 款)之規定,裁處 罰鍰新臺幣(下同)600 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三、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黃樹榮於民國99年7 月27 日,駕駛車輛行經臺北市○○○路○段180 號旁的巷口準備 右轉,該路段為四線車道,靠路旁第四車道為公車站牌,異 議人自後方公車停靠區向前行駛,準備又轉進入180 巷之巷 道,惟巷口有輛汽車違規暫停在公車停靠區,因無法預知該 車何時移車,加以後方公車催促,異議人不得不越過該前車 ,由第三車道轉入巷道,異議人係被迫違規,爰依法聲明異 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四、經查:
(一)異議人黃樹榮駕駛8489-QZ 號自用一般小客車(下稱上開車 輛),於民國99年7 月27日12時30分,行經臺北市○○○路 ○段,因發生交通肇事之事故,而為警舉發有「在多車道右 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之違規事實,為異議人所不爭執 ,並有違規查詢報表1 紙在卷可稽,是異議人確有於上開時 間、上開路段未先駛入外側車道而於右轉彎時肇事之違規事 實,應堪認定。
(二)異議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 條第1 項第4 款關於在多車道右轉彎,應先駛入外側車道之



規定,衡其立法意旨,係在確保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並避免 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及交通事故之發生,而兼顧其他車道用路 人之行車安全,是該條款之規範對象顯係指駕駛人右轉彎時 ,未先駛入外側車道之違規行為,亦即只要駕駛人於多車道 右轉彎時,不先駛入外側車道,即構成該項違規,至於其違 規是否係因外側車道有臨時停車之車輛佔用而無法切入,或 是外側車道後方有其他車輛催促前進之行為,對上開違規行 為之構成並無影響,異議人如未能於右轉彎路口前駛入外側 車道,或是因外側車道有臨時停車之車輛佔用而無法切入, 或是遇有外側車道道路擁塞,以及其他任何無法於在多車道 右轉彎,先行駛入外側車道之情形,應視路況預先採取必要 之措施,如提早在前一路口進入外側車道,或放慢車速並顯 示方向燈,以切入外側車道之車陣中排隊等候,或繼續直行 至下個右轉彎路口處駛入外側車道再右轉彎,應如此方能保 持外側車道車流順暢,避免造成行車危險。查異議人駕車擬 在臺北市○○○路○段180 號門口前之道路欲右轉180 號旁 之巷道,即應依規定先行駛入外側車道後為之,縱遇有前車 佔用交岔路口處外側車道之情形,仍應遵守上揭規定及立法 意旨,依上揭方式為之,竟捨此不為,卻選擇從內側車道逕 行右轉,並進而因路口臨時停車之車輛突然發動前進,而造 成交通肇事事故之發生,已然違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 第1 項第4 款之立法意旨,且益證異議人之違規行為 已嚴重影響該處交通之安全及順暢甚明,是異議人所辯,均 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於上揭時地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 入外側車道之違規行為,是處分機關以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裁處罰鍰600 元, 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 項第1 款(原處分漏載第1 款)規定 ,記違規點數1 點,核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正本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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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