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9年度,3號
KLDV,99,法,3,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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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余宏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廢止財團法人法鼓佛教學院董事會組織章程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法鼓佛教學院之董事長, 財團法人法鼓佛教學院之組織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99年6 月29日決議廢止,爰依民法第62、63條規定聲請辦理廢止組 織章程。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財團法人法鼓佛教學院之董事會已於99年6 月29日決議將「 財團法人法鼓佛教學院董事會組織章程」(下稱董事會組織 章程)與「財團法人法鼓佛教學院董事會捐助章程」(下稱 董事會捐助章程)合併變更為「財團法人法鼓佛教學院捐助 章程」(下稱捐助章程),原定於董事會組織章程內之董事 組織、職權、董事會等均已明定於捐助章程中之「第二章董 事會」,且聲請人於99年7 月22日具狀向本院聲請變更章程 ,業經本院以99年度法字第2 號裁定就捐助章程第5條、第7 條至第34條部分准予變更,其餘部分因與財團法人「組織不 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無涉,屬毋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而經裁定駁回 ,此有上開捐助章程、董事會組織章程、財團法人法鼓佛教 學院第2屆第3次董事會紀錄、新舊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 書等件影本附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法字 第2號卷宗核閱屬實,而董事會組織章程既已合併變更為捐 助章程,則原董事會組織章程即已不存在,自無聲請廢止之 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廢止董事會組織章程,於法尚有未 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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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