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榮聖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與與被告祥鈺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告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原告公司法定代理權之欠
缺。
二、被告祥鈺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營業所,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
究為合夥或獨資商號組織,若為非法人團體,應補正其組成
員、有無獨立財產、獨立事務所等證明文件;若為合夥,應
表明其合夥人全體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若係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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