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99年度,1994號
KLDV,99,基小,1994,20101130,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藍天麗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梅香
訴訟代理人 許顯達
被   告 趙功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叁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