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450號
聲 明 人 甲○○○
兼 上一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明人聲明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三十五年六月十六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生前最後住 所:臺北縣萬里鄉龜吼村19鄰漁澳46號之 3)於民國九十九 年九月四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 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官 張志豪
附記:請先核對被繼承人資料,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如無誤後,請於二十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報紙一天,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