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19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張良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良鑫於民國(下同)92年9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下同)80,000元,約定自92年9月1日起至96年9月1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2採固定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債權人)依立約人
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
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
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二)債務人至99年11月25日止累計99,956元未給付,其中68
,790元為本金;27,944元為利息;3,222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11940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張良鑫 │99年11月26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62%│
│ │68790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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