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1840號
KLDV,99,司促,11840,20101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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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184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鄭景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貳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
     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
     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鄭景修於民國92年5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
     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
     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
     年息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及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下同)300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500元,延滯第三月當月計付700元之
     逾期手續費,債務人自民國97年7月26日起即未繳納
     ,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99年11月16日止尚積
     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108,463元及利息暨違約金
     57,809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11840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鄭景修  │民國99年11月│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  │108463│     │16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鄭景修  │民國99年11月│清償日止  │按月計收新臺幣│
│  │108463│     │16日    │      │700元,以三個 │
│  │元  │     │      │      │月為上限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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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