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175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棠
債 務 人 潘麒鈞
沈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潘麒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陸仟壹佰
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日
起,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債權人就債
務人潘麒鈞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沈美雪清償
。
二、債務人潘麒鈞應給付債權人貳拾參萬伍仟陸佰陸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日起,逾期六個
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債權人就債務人潘麒鈞之
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沈美雪清償。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由債務人潘麒鈞負擔,如債權
人就債務人潘麒鈞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沈美
雪清償。
四、債務人對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非本國人,請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居留資料;若
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
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
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
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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