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基隆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蘇敏硬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展貿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蔣阿秀(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里○○○路41號14樓之1)為展貿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展貿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 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七 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 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等 無限公司清算之規定,依公司法第113 條之規定,於有限公 司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展貿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 00號,以下簡稱展貿公司)係一人公司,欠繳營利事業所得 稅共計新臺幣(下同) 713,046元,業經主管機關經濟部中 部辦公室撤銷登記在案,且其僅有之董事即負責人林來旺已 於民國97年 4月20日死亡,依公司法規定應進行清算,然因 該公司章程未定清算人,且股東會亦未選有清算人,又林來 旺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不能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定其清算人 ,致欠繳稅款之繳款書無法送達,聲請人爰以利害關係人身 分,依公司法第 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聲請選派清算 人等語,並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基隆市分局98年11 月10日北區國稅基市三字第 0983200177A號函、展貿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明細、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死亡登記申請書 資料查詢清單、經濟部98年11月18日經授中字第0983417746 0號函、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7年2月20日經中三字第09731757 140 號書函暨展貿公司最近一次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 及股東同意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 形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2月5日雲院明家溫決97繼字第 558-1號函、97年 8月28日雲院隆家溫決97繼字第558號、97 年10月17日雲院明家溫決97繼字第 649號、97年10月24日雲 院明家溫決97繼字第 976號函(稿)、林來旺之繼承系統表 、雲林縣二崙鄉戶政事務所98年4月23日雲二戶字第0980000 697 號函暨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營業稅稅籍 資料查詢作業資料、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等件影本為證
。
三、經查:㈠展貿公司係一人公司,業經經濟部解散登記在案, 且其負責人林來旺過世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公司章 程及股東會均未定有清算人產生等情,有上開資料附卷可稽 ,依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規定,有選任清算人之必要。㈡ 依林來旺之遺產稅課稅查詢清單所示,其財產有超實美國際 貿易有限公司(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派清算人確定)之 投資額50萬元,及1991年及1995年之汽車各 1部,所剩餘之 財產相當有限,不宜選派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士為清算人 ,且林來旺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有聲請人所提林來旺之 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上揭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稿)等 件在卷足憑。本院審酌林來旺未婚、無子女,其第二順序繼 承人即母親張寵慧(原名張切)雖獨資經營力大可清潔企業 社,然遠居台南,是否知悉林來旺生前經營展貿公司之情形 ,顯有疑問,而展貿公司固於97年 2月20日向主管機關申請 將負責人由蔣阿秀變更為林來旺,然尚未辦理營利事業稅籍 變更,且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統一發票購買憑據登載之負 責人均為蔣阿秀,蔣阿秀更於林來旺死後之97年 5月30日以 展貿公司代表人身分委任會計師申報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等情,有聲請人所提97年5月5日北區國稅基市三字第 0973000980號函、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統一發票購買憑據 、經濟部96年5月8日經授中字第09632085950號、97年2月20 日經授中字第097331757140號函、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展貿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書資料封面 、網路申報總表、申報委任書等件影本在卷可參,蔣阿秀既 然自96年5月8日至97年 2月19日擔任展貿公司之負責人,應 屬最接近進行清算事務所需使用之公司資料,現又擔任緯漢 國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對公司事務當有一定之了解及處理 能力,復查無非訟事件法第 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 ,堪認選派蔣阿秀擔任展貿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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