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95號原 告 鄭晨曦原 告 鄭晨卉兼上2人之法定代理人 鄭秋月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被 告 郭 得被 告 天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冷延明被 告 國產江山社區管理委員會兼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林 香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複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複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被 告 林嘉政 (被 告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哲雄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複代理人 蔡美君被 告 鄒守棟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律師複代理人 許聰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2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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