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74號
KLDV,98,司執消債更,74,20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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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4號
債 務 人 鍾明忠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江巧伶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代 理 人 王怡潔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海泉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宜芳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張文謙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台 灣)銀行)與香港商香港上海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香港甲○銀行),前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共同申 請於99年5月1日,將香港甲○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 及負債分割予甲○(台灣)銀行,業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98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文 影本一份為證,是本件更生執行程序之續行,由甲○(台灣 )銀行承受之,合先敘明。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查債務人乙○○聲請更生,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5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於民國99年5月20日提出之更 生方案,以三個月為一期,第1至28期,每期清償新台幣( 下同)一萬元,第29至32期,每期清償2萬2千元,清償總額 368,000元,清償比例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1,212, 862元之30.34%。上開更生方案經送債權人表決,未獲可決 ,否決之理由略以:㈠債務人每月薪資加計工作獎金,應以 法院更生開始裁定所認定之22,600元為準;㈡清償成數過低 ;㈢債務人距強制退休年齡,尚有近20年勞動期間,應另謀 更高薪新職或另外兼職;㈣債務人對父母之扶養,因債務人 目前經濟困窘,應由經濟能力較佳之其他手足負擔;㈤債務 人每月支出逾最低生活標準9,829元部分,應再減縮;㈥債 務人更生方案清償方式,應改為一個月一期等語。四、債務人嗣於99年11月1日到庭提出修正後之更生方案(詳如 附表一),以8年期間分96期(每月一期)清償,第1至84期 ,每期清償3,500元,第85至96期,每期清償7,500元,總清 償金額為384,000元,清償比例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 額之31.66%,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該更生方案核屬公 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現任職於文禾行,工作內容為機車修理,每月薪資收 入約17,000至18,000元,薪資以現金給付,無年終獎金、無 機車維修獎金;債務人每日早上六點到八點,另謀兼職計程 車工作,每月增加約6,000元收入,此外債務人名下已無任 何財產,亦無投保壽險等情,有文禾行負責人陳碧玉出具之 證明書、本院職權調取之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列印、本院99年11 月1日訊問筆錄等件在卷可稽。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經 取其平均認定為每月23,500元),足以履行下述更生方案所 定各期金額,洵堪認定。至債務人於99年11月1日固到庭稱 :去年(98年)年終獎金為一萬四千元,每年年終獎金不固 定,之前沒有年終獎金,是去年才有年終等語(本院第74號 卷99年11月1日訊問筆錄第1頁),惟衡諸年終獎金之有無及 多寡,咸取決於公司盈虧,具高度不確定性;又債務人每月 薪資微薄,縱日後領有年終獎金或其他津貼,其金額亦微, 僅適足貼補債務人所預留偏低之生活、扶養費用,或用以應 付其他偶發性之必要支出(如臨時性醫療費用),是本件債 務人之收入,當依其每月實領薪資客觀計算,不併計偶發性 、具不確定性且金額非鉅之年終獎金,方屬允當,亦將更能 確保債務人長期履行債務的動力與能力。




㈡債務人與配偶黃秀蘭,育有一子鍾政華(已成年)及一女鍾 ○○(0年次),鍾○○現尚就學中,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 生能力,需賴債務人及配偶共同扶養。債務人之配偶黃秀 蘭現任職於信孚壓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與債 務人相當,有本院職權調取之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本院99年11月1日訊問筆錄存卷足憑,是 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支出,債務人與配偶各應分擔一 半。另債務人父親鍾光能現年71歲,為殘障人士,債務人 母親陳月花亦已高齡70歲,二人均無謀生能力,且無何勞 力所得收入而不能維持生活,亦仰賴債務人扶養,而債務 人之父母,每人每月領有老人年金三千元;債務人弟弟從 事模板工作,前為受僱工人,目前工作很少,以打零工維 生,月收入約二萬元等情,已據債務人到庭陳述明確,有 本院99年11月1日訊問筆錄可稽,復有本院職權調取鍾光 能、陳月花之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足 憑,是債務人每月薪資收入23,500,扣除個人最低生活費 用9,829元、未成年子女鍾○○扶養費4,000元(8,000元 /2)及父母扶養費約6,000元(9,829元×2/2-3,000元) 後,僅餘3,671元一節,洵堪認定。勾稽債務人所提更生 方案內容,第1至84期(前7年)每月清償金額為3,500元 ,第85至96期(第8年),因斯時鍾○○業已成年,經債 務人乃將扶養費轉作清償金,每月清償7,500元,足徵債 務人有履行該更生方案之誠意,並已盡其最大努力以求減 少生活支出,用以清償債務,該更生方案實屬公允、適當 、可行。
五、又查,㈠債務人於七年內並無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 責之情形,有本院查詢表乙紙附卷可稽;㈡稽之債務人與配 偶之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名下 無任何財產(該明細表固列載有1992年出廠DAEWOO汽車乙輛 ,惟據債務人自稱,該車已報廢,僅因欠稅無法除車籍); 債務人配偶名下亦無何可得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婚後財產, 堪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方案受償總額,顯已高 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是本件更生方案於清算價值保障原則尚無違背。㈢債務人於 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收入共計442,823元,而更生方案清償 總金額為384,000元,顯逾上開可處分所得額扣除自己及依 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等情,分別有債務人 所提出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更生聲 請狀所附之聲請更生前二年內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等件



在卷足稽,是本件更生方案對於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4款之 可處分所得基準亦無違背;㈣綜觀全卷證據資料,債務人無 違反本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之事由存在。綜上,債務人上 開更生方案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 由存在。
六、再查,債權人上揭否決更生方案之理由,除已詳述於前者外 ,其餘部分,經審酌下列情事,仍無可採:㈠衡諸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之目的,其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重生活再建及破 綻預防、提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使能重新 出發,從而保障其生存權,並促進其義務遂行能力,儘可能 永續性回復信用。是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當,應衡量個案債 務人之現實還款能力、健康情形、及家庭狀況等因素,倘一 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債務人每期 還款額度逾其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債務人須處於生存邊緣 或喪失尊嚴度日,勢將再陷債務人於履行困難之窘境,甚或 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則債權人能實際受償的 金額勢必大幅降低或無法獲償分文,致蒙受實際不利益而損 及債權人之權益。又更生制度之立法目的,乃以債務人每月 之固定收入為償債基礎,扣除每月生活必要費用後,清償若 干年即得免責,以重建其經濟生活,更生制度僅應著重於債 務人是否有固定收入及是否已盡力清償,至債權人之獲償成 數如何,既不屬公允之法定要件,亦非唯一之衡量標準,充 其量僅供作輔助法院衡量更生方案是否公允因素之一。本件 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還款金額後之餘額,僅堪支應債務人 及依法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核屬最低生活需求,已 如前述。再考量債務人之學歷僅小學畢業,每日除早上八時 半至晚上九時半,受僱於文禾行外,尚利用早晨上班前兼職 計程車業務,已竭盡所能擴展其還款能力,復將清償年限, 由原本之6年,延長至法定之8年最長年限,以之為基礎所提 之更生方案,堪認為公允、適當及可行,債權人否決更生方 案,以清償成數過低為由,強令債務人每期還款額度逾越其 所能負擔之極限,委無足採。㈡更生方案當以債務人依具體 情事、現時環境可得預期之收入,作為評估其償還能力之基 準,至更生債務人是否、或有無能力另尋較高薪之工作,自 當綜合債務人學經歷、所具備之專長技能、當前社經環境、 所在地求職率高低、債務人年紀等因素而為考量,並應得有 確實之具體事證,始能進一步論斷,倘無何具體且可得預期 之事證,即不容徒憑債務人距強制退休年齡尚久,不尋求較 高薪新職為由,逕認更生條件非公允。又更生方案之條件是 否公允,當以債務人現有資力,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是否



已盡最大能力清償為斷,已如上述,則債務人日後收入是否 增加,既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無法明確衡量,自無由據為 判斷更生方案是否公允之基礎,故本件債務人以現有薪資為 其更生方案之收入數額,難認非公允,債權人否定更生條件 所持之理由,即有誤會。
七、末以本件更生方案,就各債權人每期應受清償之金額未為記 載,為杜爭議,並保障各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爰依職權予以 修正,於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期清償日為每月10日,由 債務人依附件一貳大項所示之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 分別給付予各債權人,方不致影響更生方案裁定認可內容之 確定性及可行性。又因給付所生之匯款或轉帳之手續費,基 於各債權人之公平,不宜加重最大債權銀行之負擔,應由債 務人負擔,附此敘明。
八、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核屬 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 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保障 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 濟健全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依職權逕予認可該更 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建立債務人開源 節流、量入為出等合理消費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 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本院依法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九、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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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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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 │
│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一月為一期,共計清償96期(8年),並區分兩│
│ 階段,第一階段為第1至第84期,每階段清償新台幣(下同)3,500元,第二階段為第84至 │
│ 第96期,每期清償7,500元。 │
│2、給付方式: │
│ ⑴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 │
│ 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
│ 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 ⑵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 ⑶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以下貳之分配表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1,212,862元。 │
│4、清償總額:384,000元。 │
├─────────────────────────────────────────┤
│貳、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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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債權人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第 1 至 84期│第 85至 96期│
│號│ │ │ │每期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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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聯邦商業銀行(股) │119,692 │9.87% │345 │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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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台灣)商業銀行(股)│225,068 │18.56% │650 │1,3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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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40,946 │3.38% │118 │254 │
├─┼─────────────┼─────┼─────┼──────┼──────┤
│4.│元大商業銀行(股) │313,533 │25.85% │905 │1,939 │
├─┼─────────────┼─────┼─────┼──────┼──────┤
│5.│萬泰商業銀行(股) │148,742 │12.26% │429 │920 │
├─┼─────────────┼─────┼─────┼──────┼──────┤
│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111,980 │9.23% │323 │692 │
├─┼─────────────┼─────┼─────┼──────┼──────┤
│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252,901 │20.85% │730 │1,564 │
├─┴─────────────┼─────┼─────┼──────┼──────┤
│ 合 計 │1,212,862 │100% │3,500 │7,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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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 1、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2、本院所為之認可更生方案裁定,如未經債權人異議,於送達後10日裁定即確定,將依職 │
│ 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不必另行聲請。 │
│ 3、因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係採元以下四捨五入方式進位,故第二階段每期合計實 │
│ 際清償總額為7,501元,略高於債務人所提之每期還款總額7,500元。 │
│ 4、為避免導致債務人更生方案未能依約履行之情形,妨害更生立法之美意,債權人應主動 │
│ 向債務人陳報履行更生方案所需之匯款帳號資料或繳款方式。債務人亦應於履行更生方 │
│ 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 5、另因給付所生之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
附表二:




┌─────────────────────────────────────────┐
│更生之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
├─────────────────────────────────────────┤
│2、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如六合彩、職棒簽賭等)。 │
├─────────────────────────────────────────┤
│3、不得將金錢貸與他人;且非為維持生活或因特殊事故所需,不得向他人借用金錢。 │
├─────────────────────────────────────────┤
│4、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及購置不動產。 │
├─────────────────────────────────────────┤
│5、不得自費搭乘計程車、高鐵、飛機、輪船。但因職務所需且由任職機關或團體支付者不在 │
│ 此限。 │
├─────────────────────────────────────────┤
│6、不得自費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活動。 │ │
├─────────────────────────────────────────┤
│7、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期貨等)之相關行為。 │
├─────────────────────────────────────────┤
│8、不得駕駛超過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生必要者,不在此限。 │ │
├─────────────────────────────────────────┤
│9、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標準。 │ │
├─────────────────────────────────────────┤
│10、每人每月房屋租金不得逾5,000元,每戶每月不得逾10,000元。 │
├─────────────────────────────────────────┤
│11、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不得購買1,000元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
├─────────────────────────────────────────┤
│12、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13、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等場所為消費 │
│ 。 │
├─────────────────────────────────────────┤
│14、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定期查核。 │ │
├─────────────────────────────────────────┤
│附註:債務人之生活程度一經限制,債務人即應遵守,如有違反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即屬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而不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間或免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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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孚壓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