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交簡附民字,99年度,57號
KLDM,99,基交簡附民,57,20101125,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蘇黃儉
      黃石福
      黃石獅
      黃石墻
      何黃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被   告 金秀屏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九年度基交簡字第五七七號過失致死案件,
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黃永定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