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9年度,61號
CYDV,99,消債更,61,2010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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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莊欽榮
債 權 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 人經法院通知,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 ,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 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2日裁定命 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預納本院酌定之金額及提出如 附表所示之資料及文件到院,該裁定於民國99年10月28日合 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 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更生之聲請。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仁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意雯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38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一千元。計 算式:7人×10份×34元-1,000元=1,380)。又本件郵務 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 ,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預納不動產鑑定費5,000元、動產鑑定費3,000元,計8,000 元(按債務人所有不動產、動產數目,以不動產每件5,000 元,動產每件3,000元計算,建物與土地座落於同處者,以 一件計算。計算式:5,000×1+3,000×1=8,000)。又本件 鑑定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 ,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三、請說明除所提債權人清冊上列舉之債權人外,是否已無其他 債權人?如為否定,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四、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向匯豐(台灣)商業 銀行申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請釋明當時協商還款方 案之內容為何?及未能接受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之原因為何 ?
五、請提出聲請人薪資單或其他薪資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 存摺之影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 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 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 如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老年給付、殘障給付、中低 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 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六、陳報聲請人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 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 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 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 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 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 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八、提出聲請人之配偶尤惠貞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檢附 其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土地房屋、股票、存款、汽機車、 商業保險及其他投資等,則請一併提出地政登記謄本、各存 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行車執照影本、保險 契約影本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領取失業給付、 老農年金、老年給付、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津 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 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九、請釋明聲請人所有之房地是否有貸款?如有貸款,請提出相 關貸款資料,並說明尚欠貸款金額若干。
十、請提出受扶養人莊錦坤莊鄭玉、莊采霓莊竣翔97及98年 度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最近兩年工作及收入證明 ,並說明莊錦坤莊鄭玉為何需要他人扶養?聲請人另主張 莊錦坤莊鄭玉之共同扶養人有5人,請提出共同扶養人之 戶籍謄本。並說明莊錦坤莊鄭玉現與何人同住?十一、請提出水電費、雜支、交通費之收據或支出證明。並釋明



受扶養人莊采霓莊竣翔之每月受扶養費用是否已與配偶 分擔?
十二、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並應同時表明 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自用住宅指債 務人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 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指債務人為建造或購買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 括取得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住宅設定擔保向 債權人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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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