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91年度,134號
HLEV,91,花小,134,2002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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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花小字第一三四號
  原   告 甲○○○○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毓正
一、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柒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二百八十五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貳佰肆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 碧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閔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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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