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花小字第一三四號
原 告 甲○○○○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毓正
一、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柒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二百八十五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貳佰肆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 碧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閔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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