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99年度執字第3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受刑人即被告甲○○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 同)5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 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命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本院審理中 ,經指定保證金額50,000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下同 )99年1 月20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此有本 院99年刑保工字第138 號刑事保證金收據一紙附卷可稽。茲 受刑人上揭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7號刑事判決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並移付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受刑人經檢察官傳喚執行,未遵期 到案執行,嗣經囑警拘提無著,且未在監在押,並通知具保 人乙○○帶同受刑人於99年11月16日到案執行,通知書於同 年11月5 日送達,惟具保人迄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 分別有上開刑事判決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送達證書、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99年11月12日嘉民警偵字 第0990077081號函、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檢察 官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 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秋 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 國 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