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1141號
CYDM,99,聲,1141,201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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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官
被   告 謝錫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97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公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保字第1634號),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員警於民國95年3月 26日凌晨2時許,在彰化縣鹿港鎮○○路○段39號前,查獲被 告謝錫欽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 ,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由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驗餘淨重0.08公克),爰聲請依法沒 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級 毒品海洛因,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 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 卷內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其持有之第1級毒品海 洛因1包(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保字第1634號) ,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第1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為 0.08公克,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40012879號鑑 定通知書在卷足憑(見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 1348號偵查卷宗第58頁),係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 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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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