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868號
CYDM,99,易,868,201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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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8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柏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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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