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林簡字,91年度,19號
HLEV,91,林簡,19,200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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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林簡字第一九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姜義展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因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
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柒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
判費銀元一元,每銀元一元等於新台幣叁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法   官 楊 碧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閔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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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