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號
債 務 人 戊○○
即 聲請 人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代 理 人 己○○
債 權 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代 理 人 丑○○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代 理 人 丙○○
債 權 人 南投縣魚池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於本裁定確定後次月起每月10日前,按月匯款予各債權人。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並於民國99年9月28日先依本條 例第60條第1項規定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之財產及 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10日內以書面 確答是否同意更生方案,有通知函及送達回證附卷可憑。 惟因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人數未過半數而未 可決。
㈡債務人現任職於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草屯分公
司,每月實領薪資新臺幣(下同)40,000元,業據提出薪 資轉帳存摺、業務費用發放明細查詢(均影本)附卷可稽 ,並由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查證屬實,故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可供履行更生方案。三、次查:
㈠依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載,其聲請前二 年之總收入為1,714,273元,扣除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367 ,896元(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生活費用為計算基準) 後為1,346,377元,債務人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 每月清償24,671元,期間8年,共計清償2,368,416元,債 權人南投縣魚池鄉農會於99年7月6日具狀稱其債權已由保 證人清償完畢,故現存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為 5,673,085元,清償總額約佔全部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總額之41.75%,已高於前開金額,是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 案,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4款所列: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之情形。
㈡依債務人99年2月5日陳報狀所載,其名下富邦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均已於96年11月間解約。另其現有南投 縣埔里鎮○○段813地號及598建號兩筆不動產,現值227 萬元,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177萬元予臺灣土地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有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本院96年度執字第16066號第一次拍賣通知函影本在卷可 稽。又前配偶乙○○名下有南投縣埔里鎮○○段924地號 土地及448建號建物、2008年份國瑞汽車一輛,財產總價 額約207萬元(尚未扣除負債),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公路監理閘門汽車 車籍查詢表、二手車售價查詢資料附卷可參。綜上所述, 債務人縱進入清算程序後之受償總額約為1,535,000元( 計算式:207萬元/2+[227萬元-177萬元]),低於債務人 更生方案清償總金額,從而並無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 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 得受償之總額之情形(亦即清算價值保障原則,本條例第 64條第2項第3款參照)。
㈢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證債務 ,主債務人仍依約還款,有99年9月10日債權人會議紀錄 在卷可查,因代負履行責任尚未發生,故應於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內,自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起,始受分配。 ㈣債務人亦未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有
本院院內前案查詢表可稽,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 所列之情形,綜上所述,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得逕予認可之事由。
四、再查,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債務人必要支出狀況為每月各 項生活費以99年度臺灣省(不含台北縣)低收入戶最低生活 費9,829元,另支出父親胡金英(扶養義務人三人)及長女 胡育瑋(扶養義務人二人)每月扶養費2,200元及3,300元, 母親徐春蘭因名下有不動產而無扶養必要,各項支出合計 15,329元,有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 卷可稽,上開金額既係以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標準為據,可認 係屬必要而無過度之情事,是故,債務人於扣除上開金額後 之餘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即屬公允、適當、可行。五、末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 當之限制,本條例第62條履第2項固有明定,惟生活消費態樣 多端,何種行為應予限制亦無一定標準,列舉限制恐掛一漏 萬,如何監督亦有疑問。查本件債務人之生活必要支出既以 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標準為據,在此範圍內如何撙節用度均難 該當浪費,況債務人如有過度消費之情事致更生方案無從履 行,債權人亦得以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 執行或裁定開始清算,已足以保障債權人之權益,爰不對債 務人之生活程行債務時度另作限制,併予指明。六、據上論結,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另依職權酌定每期清償 日及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懿娟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24,671元。 │
│2.以1個月為1期,每期於10日前分別匯款予各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次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成數:41.75%。 │
│5.債務總金額:5,673,085元。 │
│6.清償總金額:2,368,416元。 │
│7.最終清償期:自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8年。 │
│8.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自主│
│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始依實際債權額比例受分配。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代負履行責任未發生時)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金額│
├──┼────────┼─────┼────┼───────┤
│ 1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3,234,342 │62.09% │15,318 │
│ │公司 │ │ │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43,051 │2.75% │67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93,168 │5.63% │1,38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540,749 │10.38% │2,56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301,578 │5.79% │1,428 │
│ │有限公司 │ │ │ │
├──┼────────┼─────┼────┼───────┤
│ 6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696,169 │13.36% │3,296 │
│ │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5,209,057 │100% │24,671 │
├───────────┴─────┴────┴───────┤
│參、更生清償分配表(代負履行責任發生時)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金額│
├──┼────────┼─────┼────┼───────┤
│ 1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3,234,342 │57.01% │14,065 │
│ │公司 │ │ │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43,051 │2.52% │62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93,168 │5.17% │1,27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540,749 │9.53% │2,35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301,578 │5.32% │1,312 │
│ │有限公司 │ │ │ │
├──┼────────┼─────┼────┼───────┤
│ 6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696,169 │12.27% │3,027 │
│ │有限公司 │ │ │ │
├──┼────────┼─────┼────┼───────┤
│ 7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464,028 │8.18% │2,018 │
│ │有限公司 │(暫定) │ │ │
├──┼────────┼─────┼────┼───────┤
│ 合 計 │5,673,085 │100% │24,6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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