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聲字,99年度,784號
NTDM,99,審聲,784,201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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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7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原名官坤吉.
被   告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
執聲沒字第1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竊盜案件,經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300,000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 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 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 、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00,000 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 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該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 年度上易字第12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嗣經移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上開執行傳票及通知書業經 郵務機關合法送達於被告及具保人,惟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 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具保人經通知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亦無 法偕同被告到案以履行其具保責任,又經拘提被告未獲,復 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 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各3 份、法 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 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各2 份附卷可稽,被 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 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依 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懿 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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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