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分別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及判處有期 徒刑10月確定(聲請書僅記載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應予 補充),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99年10月 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01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 訴字第735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2 罪,嗣經本院 以97年度審聲字第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 又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 審訴字第288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其於98年1 月14日 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0月19 日以法矯字第0999045298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19日法矯司字 第0990907409號函檢附之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 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依 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懿 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