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五七八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林群雄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大世界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隆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等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曾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十一萬五千六百五十六元,此項 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曾吉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黃俊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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