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9年度,1124號
TNEV,99,南簡,1124,2010111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124號
原   告 連可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素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凱薩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凱薩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8,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1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1/1頁


參考資料
連可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薩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