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124號
原 告 連可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素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凱薩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凱薩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8,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1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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