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1200號
原 告 張國淵
被 告 黃麗卿
訴訟代理人 黃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30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簡易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原告何時提示被告所簽發票載發票日民國97年7 月15日,未載到期日,面額新臺幣100,000 元,票號329771號本票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