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陳盈伶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1171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彥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吳怡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玟心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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