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9年度,1170號
TNEV,99,南小,1170,201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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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劉峯亨
被   告 柯銀莉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117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1月25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淑惠
  書記官 任婉筠
  通 譯 吳怡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貳萬玖仟零玖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七點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至清償日止,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任婉筠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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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