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6號
上 訴 人 九股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枝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
稅事件,對於民國99年9 月23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546 號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
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玉 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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