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34號
原 告 山瑞科學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住同上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新竹分所
代 表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 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第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機關之公務所所在地,係設於苗栗縣西湖鄉五湖村埤 頭面207 之5 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屬臺 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審理。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蕭惠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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