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99年度,397號
TPEV,99,北補,397,2010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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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39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乙○○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佰玖拾柒萬
玖仟零柒拾壹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肆萬零肆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訴之第一項聲明(請求遷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3,600,000元(每月租金30,000元x12月÷10%=3,600
  ,000 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
  反推】)
二、訴之第二項聲明(請求積欠租金及管理費)訴訟標的金額為
  379,071元
三、以上合計為3,979,071元(3,600,000元+379,071元=3,979
  ,07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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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