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救字,99年度,45號
TPEV,99,北簡救,45,2010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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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救字第45號
抗 告 人 張柯淑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文傑荷馨公司、謝念華川上公司、吳宗諺
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
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臺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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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