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9年度,9502號
TPEV,99,北簡,9502,2010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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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9502號
原   告 豐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仙金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複代理人  魏世欣
被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江依蓉
      阮信彰
      卓素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二、被告應補正就南科工程曾對原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之證 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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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