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4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暉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
)貳佰萬元,應徵裁判費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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