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465號
聲 請 人 新品瓦斯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莊榮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茂林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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