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901號
KSDV,91,訴,1901,200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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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一九○一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路竹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洪能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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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路竹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