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原 告 董家均被 告 王大介 許進安 林國勝 楊塏頡 曾聰林即安定環保企業社 曾献智 林永成 黃文賢 韋旺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張永富被 告 華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文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45號、105年度訴字第958號、106年度訴字第247號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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