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649號
KSDV,91,訴,1649,2002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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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一六四九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達代收人  楊福昌
  被   告  永隆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__,票據付款地在__,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
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廿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____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林雯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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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隆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