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一六四九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達代收人 楊福昌
被 告 永隆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__,票據付款地在__,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
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廿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____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林雯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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