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5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即翁春明之.
乙○○即翁春明之.
丙○○即翁春明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0,802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