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302號
原 告 元成璋
被 告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邁凱
訴訟代理人 王寶平
羅豐胤律師
李秀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一月六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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