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9年度訴字第37號
99年11月11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尚億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俊國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
分所
代 表 人 陳瑞祥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
張家禎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訴0000000號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緣被告所有之「動物實驗中心暨藥品檢定實驗室興建工程」 (下稱系爭工程)採購案(採購案號:LP0000000000),於 民國(下同)91年ll月22日委託中央信託局購料處辦理公開 招標(嗣於96年7月1日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以臺 灣銀行為存續公司),後由原告於91年11月29日得標,原告 即於同日簽具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切結書,依約於300日曆天 內完工,並於93年1月29日經被告驗收完成,保固期限(除 損耗品外)約定自工程完工經驗收合格之次日起5年至98年 1月29日為止。惟迄至94年間,被告陸續發現系爭工程有多 項缺失,雖經原告就部分水電、空調監控及氣密門等進行修 繕,然仍有多項缺失仍未勘查及修繕,被告遂以94年8月16 日藥檢總字第0942451630號函檢附工程缺失2份(即動物舍 A、B、C棟空調監控系統及口蹄疫動物舍空調監控系統2部分 ),通知原告應予修復。惟原告始終未修復,被告遂陸續以 95年4月14日藥檢總字第0952450692號函、95年4月19日藥檢 總字第0952450711號函、97年3月31日藥檢生字第09724550 28號函、97年4月17日藥檢生字第0972455689號函、97年6月 3日藥檢生字第0972455731號函、97年6月24日藥檢生字第09 72455746號函、97年7月29日藥檢生字第0972455778號函、 97年9月2日藥檢生字第0972456009號函、97年10月31日藥檢 生字第0972456053號函、97年12月2日藥檢生字第09724560
85號函等多次通知原告處理前開工程缺失,並分別於96年3 月6日、96年3月15日、96年4月3日、96年4月17日、97年5月 13日及97年12月12日召開4次協調會議及保固查驗、缺失修 繕會議各1次。其中自97年6月3日起之通知函,已分別催告 原告應於同年6月20日、7月17日、8月11日及12月15日完成 改善,但原告均未依限改正瑕疵;另於97年12月12日召開之 缺失修繕會議中並明確決議:原告應於97年12月26日前依工 程竣工圖說及契約規定,恢復驗收完成時之功能,逾期未完 成將依契約規定,行使應有之權利,而原告雖兩次派員檢修 ,惟仍未完成修繕。被告遂以98年2月18日藥檢總字第09824 55044號函通知原告,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9款規 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於法定期 間內向被告提出異議,主張在保固期間內原告確實也有進場 修繕,並非完全不盡保固責任,只是過程中產生雙方認知之 差異;在保固期間將屆滿前原告接獲被告要求保固金展期時 ,原告為表盡責也已展期完成,為善盡企業責任復於98年1 月17日以尚公字第98004號函知被告監控系統廠商於1月20日 將進場查修故障原因,目前尚於持續查修中,原告已表盡責 之誠意,惟被告未待事實釐清即執意動用保固金逕為處理且 欲將原告刊登於採購公報,原告對此將依採購爭議處理條款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在未獲結論前,請被告暫 勿私自破壞現場及動用保固金及刊登採購公報,否則日後若 有損及原告權益及名譽,原告將循法律途徑追索云云。案經 被告為異議處理結果認為,原告確實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 第1項第9款之情形,遂以98年3月2日藥檢總字第0982455058 號函認為駁回原告之異議。原告仍不服,向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提出申訴,經申訴審議判斷略以:關於A、B、C棟空 調系統故障無法運作情形,係因遭受雷擊所致,應可確定, 由於雷擊屬於天災,為不可抗力之事由,本案設備是否正常 致不能耐受低能量之突波衝擊,被告所委臺灣省電機技師公 會鑑定報告結論並未明確判斷,尚難逕認原告就此部分未履 行保固責任;另關於口蹄疫動物舍空調監控系統故障無法運 作情形,依被告委由中華民國冷凍空調技師公會聯合會鑑定 結論,口蹄疫動物舍空調監控系統故障無法運作之原因,應 為現場控制器內建控制程式設定不良及通訊連結方式,屬原 告應負保固責任之範圍,且原告於預審會議中亦表示願意恢 復驗收完成時之功能,其於98年1月29日保固期滿時尚未履 行保固責任,應可認定。故被告依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9款 規定,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就A、B、C棟空調系統部分 雖有可議,惟就口蹄疫動物舍空調監控系統部分,於法尚無
違誤,原異議處理結果遞予維持,於法亦無不合,乃駁回其 申訴。原告猶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程序部分(被告作成原異議處理結果前程序不合法具重大 瑕疵):
⒈按「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 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 採購公報:……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政府採 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9款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處分以書 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二、主旨、事實、理由 及其法令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另「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行政程序法第5條定有 明文。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所定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之通知,性質上屬於行政行為,自有行政程序法第5條之 適用。
⒉經查被告(即洽辦機關)98年2月18日藥檢總字第0982455 044號函說明內容為「一、復貴公司本(98)年2月11日尚 公字第98005號函。二、本分所已於95年4月14日藥檢總字 第0952450692號函、……三、另有關本案工程保固缺失問 題……四、本分所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9款之 規定將貴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五、……六、……」, 惟被告前開函並未明確指明或列表說明申訴廠商依契約應 履行保固責任之細項及相關問題,僅以曾召開五次協調會 議,期間申訴廠商雖有派員檢修,然皆未依會議決議辦理 將缺失修繕至恢復運作功能,實有違契約履行之誠信原則 ,而通知將申訴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難認符合行政程 序法第5條所定之明確性原則。
⒊因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7月15日第2次預審會議 林委員雲虎已當場曉諭被告:由於作成異議處理結果前程 序上有瑕疵,建議被告是否自行撤銷原處分,被告亦當場 承諾會於同年7月17日(星期五)撤銷原處分並會通知工 程會及原告,詎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竟仍就本案實體 審查作成申訴駁回審議判斷維持原異議處理結果,程序自 有違法。
(二)實體部分:
⒈經查原告於口蹄疫動物舍空調監控系統工程驗收後並無不 履行保固責任,且系爭監控系統訊號無法回傳乃非可歸責 於原告,亦非原告保固範圍,茲分述如下:
⑴按兩造系爭工程契約條款第22條第4項規定:「凡在保 固期間內發現瑕疵,應由乙方(按指原告)於甲方(按
指被告)指定之期限內(以不超過一個月為原則)負責 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改正者,甲方得逕為處理, 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 足時向乙方追償。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或正常(零 )附件損耗者,不在此限」。被告固於99年5月31日提 出行政訴訟答辯狀辯稱依據其委託之中華民國冷凍空調 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鑑定,並曾將該會97年11月24 完成之鑑定報告檢送原告,根據該鑑定結論認為二臺現 場控制器內建控制資料故障及一臺現場控制器內建控制 程式設定不良,且建議現場回復至原始設計圖所規劃之 DDC(直接數位控制器)控制系統,並且自成一獨立系 統,故曾召開工程缺失修繕會議要求原告修繕,原告無 法修繕,因而發函通知將行使契約應有權利要求云云, 惟查:
①系爭「口蹄疫動物舍空調監控系統」之竣工圖中「口 蹄疫棟盤體配置圖」,其中盤體配置係採「ADAM4017 」、「ADAM4024」對照分包廠商廣大公司提供之該裝 置型錄顯示確實該設備採用模組(I/O Modules), 且控制盤體的配置圖中,皆採取獨立模組之配置,另 外根據現場拍攝照片顯示控制盤體組裝亦與上開圖說 設計吻合,亦是採取模組配置方式處理,就連鑑定報 告均載明口蹄疫棟現況之空調系統架構乃控制器IPC ,利用其COM埠連結監控點IO模組,則何以鑑定單位 會於鑑定結論建議回復至原始設計圖所規劃之DDC( 直接數位控制器)控制系統。
②況依據該次鑑定報告八、鑑定過程第3點所載:「民 國97年11月12日下午2點申請人提供實驗動物中心暨 藥品檢定實驗室新建工程竣工圖說、監控資料及簡易 操作手冊各一式一份,以資為鑑定工作參考」,其中 並無任何原始設計圖,則鑑定單位又何以能猜測系爭 系統原係採DDC(直接數位控制器)之設計,足見該 鑑定報告之鑑定結論與事實不符,顯不可採。
③另依據被告92年12月22日92藥檢總字第922770號函中 檢附動物實驗中心暨藥品檢定實驗室興建工程督導小 組驗收會議紀錄所載:「陸、討論事項:二、監控系 統已安裝完成但無法達到本工程合約內容所定標準, 如何處理,請討論。建築師說明:本工程當初規劃設 計時,係採全自動壓差、恆溫恆濕控制,造價較高, 由於規劃設計完成後委由中信局招標,因本工程造價 太高,經由多次招標仍無法順利發包,故而將本監控
之自動恆溫恆濕部分之功能去除,以降低本案造價。 」而證人黃聰奇、簡國昌於99年9月28日確證稱依據 合約所檢附之設計圖與竣工圖系爭中央監控系統乃採 分散式DDC微處理器模式,鑑定當時現場之模式固然 具有DDC之功用,但並非屬DDC定義之微處理器,甚至 亦證述DDC微處理器價格比非DDC微處理器較高云云, 因此系爭中央監控系統之招標當時因一開始之設計採 分散式DDC微處理器模式造價太高,經由多次招標仍 無法順利發包,故而將本監控之自動恆溫恆濕部分之 功能去除(即改採非DDC微處理器),以降低本案造 價(含驗收合格時亦如此),則何以鑑定單位會於鑑 定結論建議回復至原始設計圖所規劃之DDC(直接數 位控制器)控制系統,又本件鈞院與兩造於證人黃聰 奇、簡國昌於99年9月28日出庭供證前,依據卷內相 關訴訟資料之研判,對於鑑定報告所述建議現場回復 至原始設計圖所規劃之DDC(直接數位控制器)控制 系統,因此一直對於系爭控制器之設計,認為不是IO 模組設計就是DDC(直接數位控制器)設計,即認IO 模組與DDC乃不同之設備,而認此即為影響系爭鑑定 報告結論可否採信之重要爭點。直至前開證人於99年 9月28日出庭供證後,原告始知悉二者非並行相斥之 設備,IO模組僅為單純組件,與DDC為控制系統之微 處理器無涉,原告旋即請求調查前開之證據,以求明 瞭「系爭工程招標時是否即已改採非DDC之微處理器 」,故原告自無延遲提出證據,更無刻意隱瞞意圖延 滯訴訟。
④其次,根據97年12月17日被告自行製作缺失修繕紀錄 修繕地點口蹄疫動物舍其中四、修繕項目所載:「⒈ 中央監控系統軟體開啟正常。⒉圖控程式,連結圖控 修正完成。⒊動物室現場之數值及狀態列,未傳回電 腦之中央監控系統,再擇期派員查明及修復至原有功 能。林俊國以下空白。張家禎確認1217/1258」,足 證被告於97年12月17日尚同意讓原告查明原因進行修 護,而原告更因此先以98年1月10日尚公字第98002號 函同意招標機關及被告將保固期限展延至98年4月29 日,以利下游廠商進行派員查修,更復以98年1月17 日尚公字第98004號函通知被告將於98年1月20日開始 派員進行查修服務,則被告豈能事後違反誠信,又主 張以97年12月12日被告自行製作之缺失修繕會議紀錄 中曾要求原告應於97年12月26日前將缺失修繕恢復驗
收完成時之功能,原告未能履行而欲動用保固金修繕 ,甚至將原告登載於政府公報。
⑤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雖仍於判斷理由欄載:「關 於口蹄疫動物舍空調監控系統故障無法運作情形,依 被告委由中華民國冷凍空調技師公會聯合會鑑定結論 為『⒈依監控電腦圖控資料顯示結果及現場控制器運 作情形,為二臺現場控制器內控制資料故障及一臺現 場控制器內建控制程式不良,致中央電腦監控主機無 法運作監視及操作空調通風設備。⒉空氣進風及排風 採用可變風量(VAV)系統設計,其感測及變頻控制 器分屬不同現場控制器控制,且以通訊連結方式互相 傳輸連結訊號,該傳輸的時間差成排風機追逐現象。 ……』其建議並敘明『⒈建議現場控制器回復至原始 設計圖所規劃之DDC(直接數位控制器)控制系統, 並且自成一獨立系統,而非採用通訊連結方式及通訊 型監控點IO模組,減少因為單一傳輸、控制單元及IO 模組損壞造成整串通訊故障及大區域停擺現象。…… 』是口蹄疫動物舍空調監控系統故障無法運作之原因 ,應為現控制器內建控制程式設定不良及通訊連結方 式,屬原告應負保固責任之範圍。且原告於預審會議 中亦表示願意恢復驗收完成時之功能,其於98年1月 29日保固期滿時尚未履行保固責任,應可認定」云云 ,惟根據原告下游廠商廣大公司查修時現場所拍攝之 照片顯示現場有垂掛及斷落之控制線,顯然此情為完 工後再行查修之痕跡;另外二處現場有線路轉接盒, 明顯是使用兩種不同工法,在線路檢查後再行復原; 再者,中央監控系統之程式中關於其圖檔存放路徑更 遭人更改。因此,均足以證明信號無法回傳至中央監 控系統,並非監控系統本身之瑕疵始致,而係被告延 請不諳系統操作之人逕行更改線路、刪除圖檔等人為 疏失始致,被告又豈能將其上開人為疏失始致之瑕疵 歸咎於原告。
⑵尤有進者,原告之分包廠商廣大公司曾於98年10月22日 進場修復關於口蹄疫動物舍空調監控系統之訊號回復至 原有功能,並曾發函請被告進行驗收,更足證原告絕無 不履行保固責任之情事。兩造曾就系爭工程保固責任處 理於99年2月26日下午1時30分假被告1樓會議室召開協 商會議,會中曾就「口蹄疫動物舍空調監控系統」作成 決議:「本案由本分所針對屋頂排風機皮帶損壞部分進 行修繕後,再行通知承包商及分包商於接獲通知後10日
內完成保固責任之履行(本分所同意配合承包商及分包 商開機7日以上以便測試訊號回傳,如非屬廠商應負保 固責任則不在10日範圍內應予以扣除),並於完成後由 本分所聘請第三公正單位人員會同承包商依據竣工圖為 標準辦理驗收,並恢復至當初驗收時設備之正常運轉功 能」,此外根據原告分包商廣大公司維修人員於96年2 月22日所拍攝之屋頂排風機皮帶損壞照片顯示,系爭屋 頂排風機之皮帶在當時即損壞,而由於被告並未編列維 修預算,更導致後來系爭排風機EFU3-1、EFU3-2底盤出 現破洞,而原告已竭盡所能協同分包商廣大公司按照上 開會議決議結論會同被告指定之二名電機技師於99年4 月13日下午1時進行驗收,但由於上開原因導致無法順 利測得壓差,二名電機技師遂要求原告先進行自主檢查 並制定自主檢查表檢附被告後再排定下次複驗時間,但 被告不僅未先予以維修上開底盤,反而於99年5月4日發 函主張原告99年4月28日所提之自主檢查表中各空壓值 與竣工圖明顯不符,要求原告重新量測再行安排會測日 期,原告遂於99年5月8日檢附重新測量自主檢查表予被 告,並聲明除就排風機EFU3-1、EFU3-2底盤出現破洞因 被告疏於保養導致所測數值不符外,其餘各空間所檢測 值均已符合規定並請被告擇期驗收,更主動協助被告維 修上開底盤破洞,再於99年5月14日檢送排風機EFU3-1 、EFU3-2底盤破洞改善前中後照片予被告,並請被告擇 期進行驗收,被告仍以部分壓力範圍不符認為原告仍未 修復,但經原告再度委請分包商確認後於99年5月29日 提出重新調整檢測之自主檢查表請求被告擇期驗收,然 迄今為止被告承辦人仍以變頻器不穩定為由、甚至拒絕 在原告所提之自主檢查表上會同簽認,因此均未通知原 告驗收,然原告確已承諾99年6月8日將會同分包商向原 廠東元公司調取新的變頻器先予以更換,故原告實已超 過契約約定之保固責任範圍,甚至在被告尚未就其設備 編列預算維護前提下(從原告將系爭設備交由被告93年 1月29日驗收迄今已將進6年半,設備當然會有因自然使 用而損壞),主動先行出資幫助被告修繕上開設備,如 此豈能謂原告未履行保固責任而作成原處分。且即使已 超過契約約定之保固責任範圍,原告仍持續進行保固檢 修,近期亦有函文被告擇期會測,而於99年9月24日所 進行之監控系統保固會測中,系統大部分皆已修繕完成 ,僅有少部分乃因被告無法開啟設備機房冰水主機冷氣 系統造成機房室溫過高導致控制曲線超標,惟依據契約
約定,開啟冰水主機測試乃被告之義務,亦經原告向被 告反映並協調提出解決方案,然被告仍置之不理,則被 告豈可因未開啟冰水主機造成之問題歸責於原告,強謂 原告未盡保固之責。
⒉而本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當時諮詢委員亦出具意見書 表示:「本案之關鍵在於系爭工程之中央監控系統損壞之 原因,究為不可抗力或為廠商提供安裝設備未依契約所定 功能安裝,導致其功能不足而損壞之保固責任認定問題, 在保固責任未釐清前,洽辦機關執行政府採購法第101條 第1項第9款規定於程序上尚有不符之處。岳吉剛980805」 ,更足證被告以原告未履行保固責任而作成原處分顯然違 法且不當。
⒊原告確實均有派員檢修,並無不履行保固責任情事,系爭 原處分顯然違法不當:
⑴經查證人陳冠男於99年9月14日庭訊證稱:「(被告事 後是否與證人反應或原告通知口蹄疫動物舍之工程缺失 或瑕疵?)原告人員曾跟我反應,公司便派員查修,我 去過現場幾次,但沒有每次到場,查修次數很多,大部 分都是軟體參數設定錯誤,或者是空調控制系統之數據 顯示異常,及控制設備模組損壞等3個主要問題,大概 是從94年間開始維修,至99年為止,被告仍持續反應有 上開主要問題存在。」「(既然廣大公司於94年至99年 間陸續派員檢修,總共派員次數?維修過程是否作成紀 錄?)超過30次以上,直至98年以前,施工人員並沒有 作成書面紀錄,廣大公司每次都是派遣施工人員進行檢 修時,包括針對軟體設定或被告所提數值異常或無法操 作部分進行檢查,被告有時會派員陪同,但有時沒有。 」「(廣大公司每次派員到場維修,是否均完成改善? 並且符合被告要求的標準或達到正常運作的程度?)沒 有,並非每次檢修後,都有達到正常運作程度,公司負 責空調設備之參數設定及模組維修,有時會發現是空調 設備硬體問題,所以會通知原告進行修繕,所謂修繕完 成是以測量儀器進行檢測,若現場狀況沒有改善,例如 壓力數值不正常、現場讀取數值並未正確回傳,公司人 員都已排除軟體問題,僅剩下硬體問題。」「(證人發 現硬體問題,有無通知原告公司?)有,原告會就空調 硬體部分自行派員檢修,廣大公司不會派員會同進行整 合查修,原告公司維修完成後,會通知我們公司,等到 我們再次派員到場查修,原告公司負責的硬體部分,都 已維修完成,由於我們公司或原告公司維修完畢後,被
告並非立即使用或操作,有時是人員操作問題,大概是 在99年8月間解決上開主要問題,目前口蹄疫動物舍之 中央空調監控系統都可正常運作使用。」「(證人提及 口蹄疫動物舍之中央空調監控系統都可正常運作使用, 是否經過原告及被告雙方的確認?)沒有,因為原告與 被告擇定一位公正人士(即空調技師)於99年9月16日 進行確認。」「(證人提及本案系爭系統有硬體設備缺 失,於何時發現?發現次數?)我們陸陸續續都有發現 ,最早是在95年間,有問題部位分別為空調箱、馬達、 變頻器、風門開關等,最後一次發現硬體問題的時間是 99年6月,該次問題為變頻器與皮帶。」「(證人提及 廣大公司曾派員30次以上進行本案系爭系統之檢修,是 否有作成書面紀錄?)廣大公司設於臺中,被告機關位 於竹南,所以會補貼工程人員油資及過路費,本案發生 後,我將公司內帳調出逐筆檢視,經統計次數為30幾次 ,我本人到場5次。」「(證人為廣大公司總經理,且 僅到現場5次,如何知悉已改善完成?)施工人員於改 善完成後,都會回報。」「(被告94年8月16日臚列關 於口蹄疫動物舍之各項工程缺失【提示本院卷第505頁 ,並告以要旨】,是否已全部改善?改善完成時間?) 螢光筆註記部分與廣大公司承包工程有關,其餘部分無 關,而螢光筆註記部分於99年8月間完成改善。」「( 本案口蹄疫動物舍之工程缺失於94年間發現,為何直至 99年8月間完成改善?)我認為是溝通不良,例如使用 單位與原告及廣大公司反應東西(即空調監控系統)無 法使用,但在檢修過程中,該花錢的地方沒有人去花錢 ,就沒有辦法修理,監控系統為最後結果之呈現,由於 現場皮帶仍為損壞的狀態,自然無法有正確的數值反應 ,大部分是因為被告不願意負擔維修費用,且我們發現 零件問題時,也曾向原告及被告反應,我認為這是造成 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或數值無法正常回傳的主因。空調皮 帶為損耗品,須定期更換,另外還有空調箱、變頻器無 法控制,會亂跳,控制設備數量不足,例如IO模組控制 系統之裝置數量與完工數量有落差,完工數量與設計相 符,嗣因原告與被告進行訴訟,原告要求廣大公司要不 計代價修復,我們便增加設備,讓數值符合被告要求壓 力控制數值之標準,但若依照原來設計數量可以讓系統 正常運作,但無法達到被告要求的標準,例如冷氣設定 25度,實際上會在23度至27度間跳動,不會固定在25度 ,但被告要求區間縮小在24度至26度,即跳動區間較小
,被告要求數值須精準顯示,後來我們公司把相關設備 損壞部分(如空調箱、變頻器、皮帶、風門馬達)逐一 更換後,才能達到這樣的成果,也是這個原因,雙方應 該要更換的零件,拒不更換,希望在不花錢的前提下, 把系統改善完成,才會導致本案系爭系統之工程保固延 宕5年之久。」「(證人提及設備損壞部分【如空調箱 、變頻器、皮帶、風門馬達】係何原因造成?)我不知 道,僅能知道設備已毀損,且是否為正常損耗,我也無 法回答。」「(證人提及設備損壞部分之發生時間?) 設備陸續發生損壞,最早是在95年間發現,但沒有更換 ,最先是皮帶發生問題,再來是變頻器(99年3、4月間 )、風門馬達,至99年6月間將空調箱更換,由於這4樣 設備都不只安裝1件,屬於大項,例如現場空調箱安裝 超過20幾個,當時我便建議更換損壞部分,但部分設備 都沒有更換。」「(被告前次準備程序抗辯原告於97年 4月至同年12月,均未派人維修,而證人本日提及公司 內帳資料顯示派員維修30幾次,是否可提出相關資料供 法院參考?)因為員工會報差,所以依公司內帳資料顯 示,於94年5月27日及10月26日有申請報差紀錄,94年 12月30日也有報差,有30幾次,其餘時間為95年5月30 日、95年7月31日、95年9月11日、95年9月27日、95年9 月30日、95年10月25日、95年11月30日、96年4月3日、 96年5月8日、98年1月31日、98年2月20日、98年2月28 日、98年3月16日、98年5月16日、98年6月16日、98年7 月24日、98年8月20日、98年11月16日、98年11月30日 、98年12月18日、98年12月31日、99年1月25日、99年 1月31日、99年2月10日、99年3月16日、99年3月31日、 99年4月9日、99年4月27日、99年4月30日、99年5月12 日、99年5月20日、99年5月25日、99年6月22日、99年7 月16日、99年7月20日、99年8月23日,容後補陳相關資 料。」「(證人提及發現空調硬體有損壞,例如空調箱 、風門馬達、皮帶、變頻器,於93年間驗收時,是否為 完好?)93年間驗收時,上開設備均為完好,我僅知道 皮帶為損耗品,我判斷皮帶損壞的原因為自然耗損。」 「(請鈞院提示99年6月27日準備二狀之原證27照片與 原證28照片【鈞院卷第346頁至第349頁】於被告與證人 ,是否為廣大公司派員拍攝?是否為皮帶損壞情形?) 是,照片是我們拍攝,原證27照片為皮帶損壞情形,原 證28照片為底盤破損情形,由被告機關出錢維修,原證 27於2007年拍攝、原證28於2010年拍攝。」「(證人陳
提及於95年間發現空調箱、變頻器、風門馬達及皮帶有 問題,最早發現空調箱何時損壞?)空調箱是95年間發 現,變頻器也是95年間發現,這4樣設備是95年間陸續 發現問題。」「(廣大公司與原告公司是否曾訴訟?) 沒有,以前也沒有。」「(變頻器及風門馬達是否改善 完成?何人出錢維修?)已維修完成,是被告出錢,而 風門馬達也修好了,但由何人出錢,我不清楚。」 ⑵因此,從上開證人之證詞可知原告之分包商廣大公司於 94年至99年間陸續派員檢修30次以上,並無被告抗辯未 派員維修未履行保固責任之情形,且廣大公司人員都已 排除軟體問題,僅剩下硬體問題,原告負責的硬體部分 ,都已維修完成,大概是在99年8月間解決上開主要問 題,目前口蹄疫動物舍之中央空調監控系統都可正常運 作使用,而且是因為空調箱、風門馬達、皮帶、變頻器 等設備於期間損壞造成中央監控系統無法自動控制監測 溫度及壓力,例如原告分包商廣大公司維修人員於96年 2月22日所拍攝之屋頂排風機皮帶損壞照片顯示,系爭 屋頂排風機之皮帶在當時即損壞(證人陳冠男證稱是自 然耗損),而由於被告並未編列維修預算,更導致後來 系爭排風機EFU3-1、EFU3-2底盤出現破洞,後來均由被 告支出上開維修費用方得解決,足證本件系爭中央監控 系統乃因被告未同時編列維修預算委託廠商維修系爭硬 體,方導致該硬體年久而自然損壞,自不能以此認為原 告未盡保固責任。
⑶又被告主張陳冠男所述之維修日期計有26次是在原處分 作成後,且在96年5月18日至98年1月31日之期間廣大公 司並未派員維修云云,然查原告分包商廣大公司確實在 原處分作成前均有派員維修,蓋依證人陳冠男上開證述 內容已提及95年5月30日、95年7月31日、95年9月11日 、95年9月27日、95年9月30日、95年10月25日、95年11 月30日、96年4月3日、96年5月8日、98年1月31日等至 少10次之維修,此外原告97年4月14日以尚公字第97002 號函、原告97年5月9日以尚公字第97004號函通知被告 將於97年5月13日派員進行保固驗收及被告人員當場書 寫之簽認單、原告97年9月4日以尚公字第97008號函、 原告97年12月15日以尚公字第97013號函,均足以證明 在被告作成原處分前原告及分包商確實均有派員進行查 修,被告抗辯自無理由。
⑷至於被告另抗辯證人陳冠男所述硬體設備缺失等情形, 在作成原處分前均未曾提及且縱有缺失亦應由原告負責
更換或修復云云,經查被告96年4月3日所召集之保固事 項第三次協調會議紀錄上問題二決議已經明載:……( 包括:於竣工圖上標示查線結果、硬體與軟體恢復功能 之具體維修項目、所須工料工程預算書及施工規範以及 雙方於工程經費分攤建議等),雖然該問題係針對實驗 動物系監控資訊工程系統維修保固,但此部分乃是針對 全部硬體部分,而被告否認廣大公司維修人員96年2月 22日所拍攝屋頂排風機皮帶損壞照片之拍攝日期,原告 亦可提出該照片之原始電子檔及沖洗之照片原本供比對 ,況倘如被告所言該等硬體設備均應由原告負責修復, 則何以該等費用最後均由被告支付,又何以區別保固責 任與硬體之維修,蓋保固責任僅在非屬故意破壞、不當 使用或正常(零)附件損耗者方屬之,因此例如皮帶等 自然耗損則非原告之保固責任。
⑸另原告派員進行檢修時皆有請被告相關人員陪同查看, 現場檢測數值亦皆符合規定,詎料被告相關人員不肯簽 屬確認,則被告稱原告皆未履行保固責任,實與事實不 符。
⒋系爭控制器乃屬IO模組設計而非DDC(直接數位控制器) :
⑴依據被告當時所委託之設計單位即張弘昌建築師事務所 ,於92年6月16日92弘字第0081號發文給被告,就原告 分包商所提送之中央監控系統型錄審查符合合約規範後 附有關動物實驗中心暨藥品檢定實驗室興建工程之送審 型錄部分,其中項次1~5即「數位輸入DI模組(DI*16 )4053」、「數位輸出DO模組(DO*4)4060」、「類比 輸入AI模組(AI*8)4017」、「溫度輸入RTD模組(AI* 6)4015」、「類比輸出AO模組(AO*4)4024」之品名 即統稱所謂之IO模組,對照系爭工程標單上項次5~10 完全相符。又上開送審型錄除經張弘昌建築師事務所審 查符合合約規範外,亦經被告92年7月2日92藥檢總字第 921392號函同意備查在案。
⑵被告另辯稱依證人陳冠男所述空調箱及排氣箱控制流程 說明、空調控制系統圖暨空調箱及排氣箱控制流程說明 之圖面乃原始設計圖,故依該圖所示已明載所有控制迴 路係由分散式為處理器DDC可連接一共用攜帶型數位顯 示設定操作器(POT)控制,且該圖為竣工圖足證廣大 公司未依設計圖規劃之DDC控制施作云云。經查證人陳 冠男已於99年9月14日庭訊證稱:「(本案系爭中央空 調監控系統之現場控制器部分,是否由廣大公司安裝?
)是,廣大公司負責供料安裝。」「(廣大公司係依照 何圖說進行安裝?)係依原告提供設計圖,由廣大公司 提交送審型錄給被告審核許可後,才能進行安裝。」「 (本案控制系統採取何模式?)本案控制系統採IO模組 ,從圖說及送審型錄都採取此模式。」「(提示本院卷 第590頁至第592頁之圖面於證人,名稱為何?)係空調 箱及排氣箱控制流程說明圖,為原始設計圖,現場控制 器並沒有顯示,廣大公司係依照竣工圖安裝,而原始設 計圖僅有提示控制空調設備的『點』,廣大公司工程人 員會提交送審型錄,之後會變成鈞院卷第572頁的竣工 圖,而竣工圖係實際外觀的圖,至於系統之設備及功能 ,係依鈞院卷第590頁至第592頁之圖面施作。所謂『點 』係因空調設備有諸多可以控制的元件,例如冷氣可以 控制開關、溫度,但不會控制濾網(法官當場請證人陳 就有關部分,以鉛筆在鈞院卷第591頁及第592頁之圖面 上圈記),而DI為Digital-input、DO為Digital-outp ut、星號後方為『點』的數量,廣大公司要參考原始設 計圖及竣工圖。」「(證人是依據何資料判斷本案空調 監控系統採IO模組設計?送審型錄是否為原證38?)廣 大公司送審型錄為IO模組(當場以鉛筆圈劃模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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