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9年度,1803號
TCEV,99,中補,1803,201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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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803號
原   告 北大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等發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79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2,59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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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大玩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