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1年度,1520號
KSDV,91,補,1520,2002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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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五二○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路竹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零捌佰伍拾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伍仟貳佰叁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壹拾壹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陸
      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洪碩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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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路竹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