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9年度,870號
TCEV,99,中簡,870,2010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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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87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代理人  蘇書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零伍佰零貳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支票13紙,經 提示後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之理由退票,嗣經原告屢次 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迄今仍未為清償,爰依票據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辯稱:自民國(下同)97年3月起至98年3月間止,原告 之配偶甲○○與訴外人戊○○、丁○○基於共同詐欺被告金 錢之意思聯絡,由戊○○、丁○○夫妻以其等經營之依黎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擬向銀行辦理融資貸款,急需提出代收帳款 票據供銀行評估融資額度為由,向被告商借支票,並保證銀 行審核完畢即行歸還;另又遊說被告開立長期支票向其等購 買美容用品。俟取得被告開立之支票後,再以現金支付可享 折扣優惠之詐術,騙取原告重複支付之現金貨款,同時卻又 拒絕返還包括系爭支票在內之48紙支票。而戊○○、丁○○ 以前述詐術取得被告簽發之支票後,即交由甲○○以原告名 義提示兌領。而原告明知系爭支票係戊○○、丁○○、甲○ ○共同向被告詐騙而得,顯係惡意取得票據,依票據法第13 條但書規定,被告得以自己與戊○○、丁○○間之抗辯事由 對抗原告,且依同法第14條規定,原告亦不得享有票據上之 權利等語。並聲明:①原告之訴駁回,②如受不利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並為被告 所不爭執(見99年4月15 日筆錄),自屬真實。被告雖辯稱 原告為惡意取得票據云云,然查:
1、丁○○、戊○○夫妻經營之依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資金週 轉之需,長期以支票為擔保而向原告、甲○○夫妻借貸金錢



,系爭支票為被告基於朋友情誼而借予丁○○持之向原告、 甲○○夫妻借貸金錢等情,業經證人丁○○到庭證述「(問 :你為何會在這些支票背面作背書的行為?)我們與原告之 間有十年的往來,當初這個票是被告借給我的,我拿這些票 去跟原告調借現金」、「(問:你剛才提到票是跟被告借的 ,詳情為何?)被告當時是我的女朋友,那時依黎公司有資 金上的困難,我跟被告說的時候跟被告借的票,那時被告就 借給我這些票」;證人戊○○到庭證稱「(問:提示支付命 令卷宗所附支票,該支票背面之背書是否是你所為?)是。 因為當初我們拿去原告那裡要融資時,他要求我們要有公司 的背書及我與我先生丁○○的背書」、「(問:這些票的發 票人是被告,你為何會拿被告的票去做融資?這些票據是如 何取得的?)當時是因為銀行緊縮,銀行的人員就私下向我 們介紹甲○○給我們認識。當初我們做生意收的客票都是長 期票,本來這些票都是在銀行有提供客票融資,但是因為那 時銀行緊縮,所以我們就轉到甲○○那邊,也提供不動產設 定,再拿我們收到的客票去那裡融資,只是利息比銀行高一 點。被告與我們合作已經十幾年,被告是我們的加盟店,她 的票在原告那邊有兩個原因,早期是因為被告合約的關係所 交付給我們的票,後期有部分是丁○○向被告借的票」等語 明確(見99年11月4 日筆錄)。
2、又丁○○、戊○○持票向原告融資借貸之金錢,係自甲○○ 擔任負責人之順春紙器企業有限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仁德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原告本人設於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仁德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仁德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分別匯入依黎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前身之昶鴻國際有限公司設於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德分 行之0000000000號帳戶內,亦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仁德分行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德分行檢送本院之帳戶交易明細在卷 可稽,並經證人丁○○證述「(問:你背書交付這些支票給 原告之後,原告同時有無交付金錢給你?)原告有以匯款的 方式給付」、「(問:依黎公司與昶鴻公司有何關連?)早 期我們公司設立的時候叫做昶鴻公司,在95年或是96年的時 候,因為我們的品牌叫做依黎,所以要建立品牌形象時把昶 鴻公司改為依黎公司,統一編號仍然是一樣的,也同時有變 更負責人」等語明確(見99年11月4日筆錄)。 3、縱上各情,被告係基於情誼而出借系爭支票與丁○○,並由 後者持之向原告融資借貸金錢,應可認定。則原告主張丁○ ○、戊○○、甲○○等人共同以詐術取得系爭支票,暨原告 為惡意取得票據等語,顯非事實,不足採信。




四、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 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定 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附表:
┌──┬──────┬──────┬───────┬──────┐
│編號│發 票 日│ 利息起算日 │ 票 面 金 額 │ 票 據 號 碼│ │
│ │ │ │ (新臺幣) │ │
├──┼──────┼──────┼───────┼──────┤
│ 1 │98年10月5日 │98年10月7日 │ 300,000 │ AC0000000 │
├──┼──────┼──────┼───────┼──────┤
│ 2 │98年10月10日│98年10月12日│ 300,000 │ AC0000000 │
├──┼──────┼──────┼───────┼──────┤
│ 3 │98年10月25日│98年10月27日│ 250,000 │ AC0000000 │
├──┼──────┼──────┼───────┼──────┤
│ 4 │98年11月5日 │98年11月7日 │ 50,000 │ AC0000000 │
├──┼──────┼──────┼───────┼──────┤
│ 5 │98年11月5日 │98年11月7日 │ 300,000 │ AC0000000 │
├──┼──────┼──────┼───────┼──────┤
│ 6 │98年11月10日│98年11月12日│ 300,000 │ AC0000000 │
├──┼──────┼──────┼───────┼──────┤
│ 7 │98年11月15日│98年11月17日│ 240,000 │ AC0000000 │
├──┼──────┼──────┼───────┼──────┤
│ 8 │98年11月25日│98年11月27日│ 250,000 │ AC0000000 │
├──┼──────┼──────┼───────┼──────┤
│ 9 │98年11月30日│98年12月2日 │ 150,000 │ AC0000000 │
├──┼──────┼──────┼───────┼──────┤
│ 10 │98年12月5日 │98年12月7日 │ 50,000 │ AC0000000 │
├──┼──────┼──────┼───────┼──────┤
│ 11 │98年12月10日│98年12月12日│ 300,000 │ AC0000000 │
├──┼──────┼──────┼───────┼──────┤
│ 12 │98年12月15日│98年12月17日│ 240,000 │ AC0000000 │
├──┼──────┼──────┼───────┼──────┤
│ 13 │98年12月25日│98年12月27日│ 250,000 │ AC0000000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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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春紙器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依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鴻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