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9年度,2703號
TCEV,99,中簡,2703,201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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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270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許家仁
被   告 蘇健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柒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參仟壹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0年7 月間向其請領信用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 )(註:同1 張卡,新舊卡號)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其清償信用卡消費 款,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並應依週年利率19.71%計付利息。玆因被 告迄至99年6月底止,尚欠信用卡消費簽帳款173,146元、循 環息8,621元(算至99年8月13日止),以上合計181,767 元 ,迭經催討,均無效果,爰本於信用卡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 定條款、單月帳務資料查詢、歸戶基本資料查詢、消費明細 表及欠款彙整資料表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本院 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之法 律關係(委任與消費借貸契約之混合契約),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自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1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 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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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