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六號
上 訴 人 千聖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惠
被上訴人 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英輝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二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所定上訴程式補正上訴狀,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黃宏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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