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1年度,206號
KSDV,91,簡上,206,2002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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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六號
  上 訴 人 千聖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惠
  被上訴人  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英輝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二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所定上訴程式補正上訴狀,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黃宏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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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聖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